湖北宜城,刘某夫妇开拖拉机去自家田,路过邻村时起了贪心,偷装350公斤价值200余元南瓜,被主人拦下狡辩,民警到场过磅取证后他们仍不认错,最终夫妻二人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当天下午一点多,刘某两口子开着拖拉机出门,说是要去自家地里捡红薯秧喂牲口。 拖拉机突突突开到邻村地头,刘某眼尖,瞅见地里散落着不少南瓜,黄澄澄的,看着挺招人稀罕。 他心里直犯嘀咕,这些南瓜没人收,烂在地里多可惜。 刘某跟媳妇一合计,俩人把拖拉机一停,就开始往车上搬南瓜,他们动作挺麻利,没一会,拖拉机斗里就装得满满当当。 正准备走呢,南瓜主人突然冒出来,一把拦住他们。 刘某心里咯噔一下,但还是嘴硬,说就是捡点没人要的,又不是偷。 主人哪肯信,立马报了警。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给南瓜过磅,一称,好家伙,足足350公斤,值200多块钱。 民警问刘某夫妇,这南瓜是不是他们偷的,俩人还不承认,一个劲狡辩。 民警耐心给他们解释,说这是盗窃行为,得受法律制裁。 刘某两口子还是不服气,觉得自己没偷啥值钱东西,不至于被拘留。 民警可不管这些,依法把他们带回派出所,行政拘留了三日。 刘某两口子太贪心,为了几个南瓜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当。 刘某夫妇偷南瓜,这算不算盗窃? 从行为看,他们明知南瓜是邻村地里种植的他人财物,却未经允许擅自装车运走,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情形。 南瓜虽散落在地,但仍在种植者实际控制范围内,并非无主物。 南瓜作为经济作物,种植者投入了种植成本,且未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刘某夫妇“觉得没人要就拿走”的心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行为。 法律上,这种“顺手牵羊”式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即便价值不高,也构成治安违法。 为什么价值200元,却被行政拘留?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南瓜总价值仅200余元(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盗窃罪一般要求“数额较大”,通常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但刘某夫妇是“多次搬运”“被拦后拒不认错”,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他们是主动实施盗窃、对抗调查(被拦后狡辩)、涉案财物数量(350公斤南瓜需多次搬运)等因素,依据裁量基准,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夫妇二人的行为模式明显超出普通“捡漏”,处罚具有合理性。 被拦后狡辩,算不算加重情节? 当然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直接规定“拒不承认”加重处罚,但执法实践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可作为从轻考量因素,反之则可能被视为“态度恶劣”。 刘某夫妇被抓现行后,不仅否认“偷”字,还坚称“捡没人要的”,这种行为干扰了执法效率,浪费了公共资源(如民警现场过磅取证),属于“不配合调查”的从重情节。 其实,狡辩本身不违法,但会影响执法人员对“主观恶性”的判断,进而影响处罚力度。 村民议论“为几个南瓜拘三天不值当”,法律对轻微违法行为设定处罚,不仅是为惩戒,更是为警示,勿以恶小而为之。 刘某夫妇若因200元未被处罚,可能滋生“小偷小摸没关系”的侥幸心理,长此以往容易升级为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三日看似严厉,实则是用最小成本阻断其滑向犯罪的可能。 综合看,刘某夫妇的行为,构成盗窃公私财物,虽涉案金额低,但因存在“多次搬运”“抗拒调查”等情节,最终,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莫因小利失大节!刘某夫妇为省点饲料钱偷南瓜,结果三天拘留换来全村议论,实在得不偿失。 生活中难免遇到难处,但守规矩、靠正道才是长久之计。 法律就像田边的篱笆,看似约束,实则守护每个人的公平与尊严,守住底线,才能守住生活的踏实与安稳! 信源:夫妻二人田间偷南瓜 瓜主报警当场抓获 2025-10-24 18:05·荆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