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花136000元,买了一辆二手宝马525车,合同上写着,无泡水无事故,谁知女子开车,老是出问题,三次都被停在半路,女子一测,哪哪都是问题,发动机、前挡风玻璃都被换过,女子认为,这是重大事故,属于欺诈,她要求退一赔三,她找卖车之人,对方却说,车不是他的,和他没有关系,他没签字,钱也没打到他的账户,不行可以起诉,女子告到法院,判决下来,女子傻眼了。 常女士闲来无事,待在家里刷短视频,她刷着刷着,突然看到一个卖二手车的,发布了卖车视频,常女士一下就被吸引了过去。 常女士看到,对方主页上写着,所有车辆都是全款,所有车源都是批发,所有粉si都包过户。 常女士好奇,直接点进了对方的视频,视频里一辆13年的宝马525,标价13.88万,常女士怦然心动。 常女士最爱面子,宝马车是她最喜欢的品牌之一,如果要买一辆新的,按照她的财力,就会感到特别吃力。 常女士观察,发现有好多人在视频下方,给了评论,评论不错,视频里的宝马看起来十分不错。 22年4月16日,常女士根据对方留下的电话,联系到对方,对方是一男子韩某。 韩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露面,他告诉女子,车在他姐那里,要常女士自己去看。 常女士又问,如果购买车子,钱要交到哪里,韩某表示,交给他姐就可以了。 常女士十分高兴,独自来到了二手车行,她和韩某姐姐沟通,俩人谈好了车辆的价格,是136000元。 签合同的时候,常女士看到,合同上专门写着,车辆无事故无泡水。 常女士出于谨慎,又给韩某打去了电话,韩某告诉她没事,钱交给他姐就行。 常女士这才放下心来,把钱转给了对方,常女士买下来车,高高兴兴把车开回了家里。 可是,她万万没有想到,车辆在行驶途中,经常会出现问题,曾经有过三次外出,都停在了半路之上。 常女士心里害怕,把车开到店里检测,工作人员告诉她说,这车是一辆重大事故车。 常女士心里一沉,立刻就在查博士上检测,发现车辆哪哪都是问题,发动机和挡风玻璃都被换过。 常女士气的想哭,这不就是重大事故车吗?她心里难过,认为对方这是欺诈,她联系韩某,想要讨个说法。 谁知韩某显示关机,她已经联系不上对方,女子没有办法,找到记者寻求帮助,她一五一十,向记者陈述了自己的遭遇。 记者陪同女子,来到二手车店里,谁知店里工作人员表示,韩某并不在这里。 常女士十分难过,她已经联系不上韩某,工作人员帮忙打了电话。 可接通之后,韩某向记者表示,合同上并不是他本人签字,他本人对此并不知情。 并且,他也没有到现场,常女士的钱也没有打到他的账户上。 可记者发现,合同上有韩某的签字,还有他的身份证号,既然车不是韩某的,为啥合同上不但有他签字,还有他的身份证。 韩某表示,常女士只是找人家去买车辆,他不知道合同上为啥要写他的名字,他也不可能授权的。 但常女士不这么认为,车辆是你介绍的,是你说那是你姐,可以直接去找,我交钱的时候,还很谨慎,我还问你,你说没事。 可韩某却说,他没有姐,在河南这里,哥哥姐姐,只是一个称呼而已。 常女士看他不认账,告诉他说,你们都是骗局,我是通过你了解的这辆车,你现在说跟你没任何关系。 韩某却说,是常女士本人去的,常女士质问,我怎么去的?是你给我发的位置! 这个事故车把我停在路上3次,幸亏是我命大! 但韩某坚称,车辆不是他的,常女士更加生气,是你在短视频上发的,我有证据。 韩某理直气壮,反而回怼: 你的意思是,别人的车只要我发了,所有人就应该来找我? 常女士说他无 赖,韩某让她去法院起诉,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他认法律的判决。 可记者看到,判决书上显示,常女士并没有确定签订人真实身份,也没有见到签订人持有韩某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该签订人有权代理韩某。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 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这件事中,卖车方在合同中注明,车辆无事故,无泡水。 但常女士在实际使用中才发现,车辆总是出现问题,车辆发动机和挡风玻璃都被换过,属于重大事故车。 这就构成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常女士作为受欺 诈 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韩某表示,合同不是他本人签字,他也未曾授权他人签字,并且,他在事后也没有确认该行为。 常女士未能确定签订人的真实身份,也未见到授权委托书。 因此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签订人有权代理韩某,该合同对韩某不发生效力。 韩女士无可奈何,只有劝告大家,买东西一定要小心谨慎!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