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起离婚纠纷引发的命案令人唏嘘:岳女士带弟弟岳某与丈夫张某协商离婚,因抚养权谈不拢准备离开时,张某跳上车盖踹碎挡风玻璃。岳女士与张某厮打并喊弟弟下车,34岁的岳某竟持提前备好的尖刀,连续捅刺张某头部、胸部致其死亡。尽管岳某自首且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一审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这起案件中“带刀是否算预谋”“为何不是正当防卫”等问题,引发全网热议。 一、几分钟的冲动:离婚谈判变生死现场 2024年12月5日下午,本是岳女士和张某办离婚的日子,却成了两家人的忌日。 岳女士早有准备,因为之前和做塔吊操作员的张某多次发生冲突,担心谈判出意外,特意叫上了34岁、性格内向的弟弟岳某陪同。没想到,这份“保护”最终酿成大祸。协商女儿抚养权时,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岳女士气不过,拉着弟弟和女儿就要开车走。 张某彻底急了,直接跳上汽车引擎盖,一脚就踹碎了前挡风玻璃,摆明了不让他们离开。岳女士的火气“噌”地就上来了,推门下车和张某扭打在一起,还顺手拉开弟弟的车门喊他下来帮忙。 接下来的场面彻底失控。岳某冲下车时,手里竟多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尖刀,对着张某的头部、颈部一顿乱捅。张某很快倒地失去反抗能力,但岳某像是红了眼,双手握刀又往他胸部猛刺,张某当场没了气息。直到岳女士吓得夺下刀,一切都晚了。 事后岳女士哭着说,她根本不知道弟弟带了尖刀和U型锁,只是怕丈夫找事才让弟弟陪着。而岳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更令人叹息的是,张某没有其他直系亲属,连民事赔偿都无人主张。 二、法律不护“冲动的拳头”:死缓判决有何依据? 很多人看完案情一头雾水:张某先动手砸车有错在先,岳某算不算“护姐正当防卫”?为啥最终判了死缓?咱们结合法院判决和法律条文,把这事说明白。 1. 为啥定故意杀人罪,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的核心观点很明确:岳某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防卫”的范畴。 首先,有预谋的准备凶器是关键。岳某提前携带尖刀和U型锁,这可不是临时起意拿的工具,明显是做好了动手的准备,主观上就有伤害或杀人的预谋。其次,暴力程度完全不对等。张某踹玻璃、厮打确实违法,但没到威胁生命的程度,而岳某直接用尖刀捅刺致命部位,倒地后还补刀,这已经是置人于死地的故意行为,根本不算防卫。 2. 死缓的判决是轻是重?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最高可判死刑。但岳某能保住性命,关键在于两个法定情节:一是双方均有过错,法院认定岳女士停车等行为刺激了矛盾,张某踹车也激化了冲突,可酌情从轻;二是岳某有自首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过法官也强调,岳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有从轻情节,也必须依法严惩,这也是死缓判决的核心逻辑——既考虑了案件诱因,更坚守了法律底线。 三、网友吵翻了:“护姐”还是“蓄意杀人”? 案件一审结果出来后,评论区直接分成了两派,观点针锋相对。 支持判决派认为:“这判决没毛病!提前带刀就是有预谋,人都倒地了还补刀,明显是想杀人。”有网友尖锐指出:“别拿‘老实人’当借口,34岁没结婚不是施暴的理由,他动手时想过自己的外甥女从此没爸爸吗?”还有人提醒:“自家感情纠纷别拉家人掺和,最后只会把亲人拖下水。” 质疑判决派则觉得:“张某先挑衅砸车,就没责任吗?”但这种说法很快被反驳:“对方有错也不能动刀杀人,现代社会不允许‘以暴制暴’。”也有网友惋惜:“本来是保护姐姐,结果毁了两个家庭,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结论:二审开庭前,这些教训更该记牢 目前岳某已经上诉,二审将于11月5日开庭,最终结果还未可知,但这起悲剧留下的教训早已明确。 家庭矛盾里没有“赢家”,张某为争抚养权冲动砸车,丢了性命;岳某想护姐却失控杀人,要在牢里度过余生;岳女士更是永远失去了丈夫和弟弟,还要独自面对孩子的未来。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这起案件的死缓判决合理吗?如果遇到离婚谈判被挑衅,到底该怎么保护自己才是正确的?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也别忘了转给身边人——冲动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制造更大的悲剧。


 
									 
									 
									 
									 
									 
									 
									 
									 
								
红鲤鱼绿鲤鱼
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安无事喽
我现在一看见死缓,脑海里就浮现出18年,死缓判完18年就出来了,让这个死缓已经没有了什么威慑力,我不是胡言乱语,之前看过的很多报道,判完就是这个时间出来了,再犯事,接着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