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企业男高管为了获得母亲的老房子的200多万元拆迁费,竟与情侣的姐姐领证结婚。可谁曾想,男高管在一次骑车过程中遭遇车祸离世。后那位姐姐就起诉了男高管的母亲,想要分割遗产。男高管的母亲反诉,要求法院认定二人的婚姻无效。法院判了!(来源:纵览新闻) 据悉,男子徐某是某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但他是个同性恋,而且有一个很稳定的同性伴侣薛某。薛某是医生,二人已经在一起生活了10年。家里人从一开始的反对,到最后也只能接受现实了。 2024年12月份,徐某的母亲所在村子启动了拆迁补偿政策,徐某的母亲家里可以获得200万元的补偿,此外一户中每个人头有二三十万的安家费。 为了这二三十万,徐某打算找人假结婚,于是想到了薛某还有一个姐姐,丧偶且育有一子,而且都是自家人正好合适。在经过一番协商后,徐某和薛某的姐姐去领取了结婚证,并约定等拿到拆迁费后,就去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天算不如人算,在2025年2月的一天,徐某在骑车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徐某不幸离世。 原本按计划获得拆迁利益的二人,因徐某的突然离世,合作关系顿时分崩离析。 这时薛某的姐姐却动起了歪心思,既然自己和徐某结婚了,那自然可以继承徐某的遗产。为此,薛某的姐姐就将徐某的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以合法妻子的身份继承徐某的遗产。 然而徐某母亲是知道内情的,徐某和薛某的姐姐结婚,只不过是为了多拿点拆迁补偿,所以她反诉要求认定二人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徐某和薛某的姐姐之所以结婚,并不是因为二人有感情,而是为了获得拆迁利益。而婚姻本应是基于情感和责任建立的亲密关系,所以徐某和薛某姐姐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是薛某姐姐的代理律师表示,薛某姐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徐某和薛某姐姐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更何况,他们二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依法登记结了婚,所以不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 律师还强调,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并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即便两个人为了一些利益而结婚,但这并不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事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调查发现,薛某的姐姐从始至终未承认是为了利益而与徐某结婚的,徐某母亲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母亲的诉请。 徐某母亲提起上诉,称徐某和薛某姐姐登记结婚,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这个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如果承认了徐某与薛某姐姐的婚姻关系,无异于在侵犯集体拆迁资源,损害了其他村民利益,这个行为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忽略了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且在适用法律规定是存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法律上对于婚姻无效的认定并不多,包含了违背公诉良俗、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徐某母亲虽然主张徐某和薛某姐姐可能是为了拆迁利益结婚,但这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因此,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徐某母亲的诉请。不过,徐某母亲没有放弃,她已经申请了再审。 如果徐某母亲再审还失败,那薛某姐姐就能顺理成章的法定继承徐某的遗产,也就是要分掉差不多一半的遗产,难怪徐某的母亲如此激动,换作谁都无法接受啊!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