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岁男子和朋友去KTV唱歌时,认识了陪他们喝酒的女服务员。男子和对方相谈甚欢,尽管得知对方比自己大了12岁,已婚且有2个孩子,男子还是频繁的给女子买黄金手链、项链,找女子订包间,花光积蓄后,男子还借了20万。可没想到,女子对他还是爱搭不理,男子心生怨恨,趁女子点歌,从背后掐住女子的脖子,女子被掐晕后,男子放弃施暴,女子安抚好男子,从包间逃出,向同事求助,才躲过一劫,可男子却悲剧了。 36岁的黎某因外形较胖,10多年都没有谈过恋爱。 2025年3月,他和朋友去KTV唱歌时,认识了女子黎某,两人相见恨晚,越聊越投机。 两人加上微信后,黎某主动给文某发去信息,并约她出来见面。 第一次见面,文某就告诉黎某,自己已婚,还有2个孩子,只是她和丈夫的感情不好。 黎某得知文某是有家庭的,多少有些犹豫,但是他只纠结了一天,就决定跟文某在一起。 之后他多次去文某所在的KTV唱歌,找文某订包间,让她多赚提成。文某不上班的时候,他还带文某去逛街,频繁的给文某送黄金手链、项链。 文某对这段感情也做出了回应,这让黎某看到了希望,也在这场畸恋中越陷越深。 短短3个月的时间,黎某就为文某花光了积蓄,为了维持这段感情,他又向朋友、通过网贷等借了20万拿去供两人消费。 可之后文某对黎某的态度却越来越冷淡,甚至爱搭不理。 2025年6月的一个夜晚,KTV里灯火阑珊,黎某如往常一样,找文某订了包间。 喝酒时,他想去拉文某的手,可文某满脸不开心的把他给推开了,文某冷漠的举动,让黎某彻底愤怒。 就在文某点歌时,黎某心中的愤怒与绝望达到顶点,他双眼通红,从背后用双手紧紧掐住了文某的脖子,文某很快便瘫软在地。 黎某见状,慌了神,他先用椅子抵住了包厢门口,之后颤抖着双手,探过文某的鼻息,发现她还有呼吸后,放弃了继续施暴。 约莫两三分钟后,文某如同从噩梦中惊醒,悠悠转醒,她强忍恐惧与痛苦,安抚黎某,试图平息黎某心中的怒火。 随后,她借口要去上厕所,如惊弓之鸟,从包厢中逃离。 在厕所门口,她一把抱住同事赵某,声音颤抖地说着自己不要进包间。 赵某看到文某身后跟出来的黎某,因黎某是熟客,他们也认识,便以为文某只是喝多了酒,于是好言劝黎某先回房间,自己陪着文某醒酒。 可黎某并未听劝,而是上前强行要把文某拉回包间,赵某感觉事情不对劲,叫来了负责人。 负责人将两人带到休息室,文某为了摆脱黎某的纠缠,说自己愿意将黎某送的金银首饰全部归还,只要求双方以后不再见面。 黎某坚决不同意,只一味地要求两人复合,继续在一起。见文某不同意,他主动要求报警处理。 可当民警赶到现场后,黎某竟然拿出了一把刀,说自己带刀子过来,就是要弄死文某,跟她同归于尽的。 事发后,黎某因故意杀人罪(中止)被提起了公诉。 黎某明知文某有家庭,还主动追求对方,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理应受到谴责。 为了讨得文某的欢心,他花光积蓄,找文某订包间,给文某买金银首饰,为此还背上了20万的债务。 黎某为文某购买了黄金手链、项链等财物,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对于恋爱期间赠与是否需要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一般视为自愿赠与行为。 若赠与的财物金额较小,如日常的鲜花、小礼品等,通常视为一般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 若赠与的财物金额较大,如房产、车辆、贵重珠宝等,或者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未能结婚或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黎某为文某购买的黄金手链、项链等财物,金额相对较大,且从黎某的行为动机来看,他赠与财物是出于与文某建立长期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目的,但文某已婚,且对黎某的态度始终不明确,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黎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文某返还这些贵重财物。 可黎某一心只想跟文某在一起,文某拒绝复合后,黎某做出了疯狂之举。 他在KTV包厢内,用双手掐住文某的脖子,这一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事发后,他供述自己带刀,就是想把文某杀了,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他发现文某还有呼吸后,主动放弃了继续施暴,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可这场悲剧已经发生,黎某即将深陷囹圄,而文某也因此事受到了惊吓。 无论男女,在追求爱情的道路上,要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以诚待人,不要玩弄他人的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