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2月9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国会答辩时称:不管是从历史还是国际法的角度

承影简史 2025-12-10 21:54:47

当地时间12月9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国会答辩时称:不管是从历史还是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竹岛显然都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本政府将基于这一基本立场坚决应对。 这一言论迅速引发韩国强烈反弹,韩国总统府当天即表态“独岛在历史、地理和国际法上均为韩国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领土纠纷”,并强调将对日本的“不当主张”予以“坚决而严厉的回应”。 竹岛位于朝鲜半岛东部海域,由东西两个主岛及周边37个礁岩组成,总面积约0.18平方公里,虽面积狭小却因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潜在的海底油气储备,成为韩日长期争夺的对象。 从历史记载来看,韩国对该岛的主权主张可追溯至公元7世纪的新罗王朝,当时独岛被称为“于山岛”,纳入郁陵郡管辖体系;朝鲜王朝时期的《新增东国舆地胜览》等官方文献,进一步明确了独岛作为韩国领土的法律地位。 相比之下,日本直到1667年才出现关于“松岛”(竹岛旧称)的记载,且在1905年趁日俄战争期间朝鲜半岛被殖民的特殊历史背景,单方面将竹岛划归岛根县隐岐郡,这一行为被韩国视为“殖民扩张的产物”。 二战结束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要求日本放弃“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独岛作为被日本非法侵占的领土,战后应回归韩国管辖。 1946年1月,盟军总司令部发布指令,将独岛从日本领土范围中剥离并交由驻韩美军管理;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后,独岛正式纳入韩国行政版图。 然而,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因排除中苏等国参与,未明确提及独岛主权归属,为后续争端埋下隐患。 1952年韩国发布“李承晚线”将独岛划入领海,1953年日本趁朝鲜战争期间派兵短暂占领该岛,最终被韩国义勇守备队驱逐,至此韩国确立对独岛的实际控制。 此后60余年间,韩国通过设立海上警备队、修建灯塔、立法禁止外国船只靠近等措施,持续强化对独岛的有效管辖。 日本则长期坚持“无主地先占”原则,声称1905年的“先占”行为符合当时国际法,并以《旧金山和约》未否定其主权为由,每年向韩国递交备忘录重申主张。 这种立场在高市早苗执政后更趋强硬——2025年11月,日本政府扩建东京“领土主权展览馆”,将独岛列为日本领土;同月,日本自卫队以韩国飞行表演队飞越独岛为由,拒绝为其赴迪拜航展提供加油支援,导致韩日暂停原定于11月的海上搜救联合演习。 此次国会答辩中的言论,实为日本政府近年一系列“主权宣示”行动的延续。 在国际法层面,韩日双方围绕竹岛主权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1.历史权利的认定 韩国强调其对独岛的管辖具有连续性和有效性,从新罗时期的行政记录到朝鲜王朝的官方地图,均明确将独岛纳入版图;19世纪后期,韩国渔民在独岛周边的渔业活动也得到日本方面的默许。 日本则主张其1905年的“先占”符合19世纪国际法中的“无主地”原则,且在1905-1945年期间对竹岛实施了有效管理,包括设立行政区划、颁发渔业许可证等。 但韩国指出,日本所谓“先占”发生在朝鲜半岛沦为日本殖民地期间,依据《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以武力或武力威胁获取领土”的原则,这种占领不具备合法性。 2.战后国际秩序的适用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明确要求日本放弃所有殖民扩张所得领土。 韩国认为,独岛作为日本在甲午战争后通过《江华条约》等不平等条约攫取的领土,理当根据上述文件归还韩国。日本则试图以《旧金山和约》为依据,主张该条约未明确将独岛排除在日本领土之外,因此其主权主张仍有效。 然而,《旧金山和约》因未获中国等主要战胜国承认,其法律效力本身存在争议;且该条约草案第五轮曾明确将独岛标记为韩国领土,后因日本游说才被删除,这一事实进一步削弱了日本主张的合法性。 3.实际控制与国际法效力 韩国对独岛的实际控制已持续70余年,目前岛上驻有韩国海警部队,设有灯塔、码头等基础设施,并通过《独岛管理法》等国内法构建了完整的管辖体系。 根据国际法中的“有效控制”原则,实际控制状态是判断领土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日本虽长期抗议韩国的“占领”,但始终未能采取实质性行动改变现状,其单方面的外交声明难以对抗韩国的实际管辖。 此外,国际社会普遍默认韩国对独岛的控制,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等国际机构在涉及东海划界问题时,也通常以韩国实际控制独岛为前提进行裁决。 对韩国而言,独岛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岛屿,更是反殖民历史记忆的象征,捍卫主权关乎民族尊严与国家认同;对日本而言,试图通过政治操弄转嫁国内矛盾、实现战略目标,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在全球化深度交融的今天,任何以牺牲地区稳定为代价的“零和博弈”都是短视之举。唯有回归对话协商,妥善管控分歧,才能避免重蹈历史覆辙,为东亚的和平与繁荣开辟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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