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靠谱的爹!上海,一女子兄妹5人,因父母遗产发生了矛盾,女子和小哥来往最多,她写下遗嘱,将房子赠给小哥的女儿,8年后女子去世,小哥给她办了后事,但隐瞒了死讯和遗嘱的事情,一年后大哥得知消息,召集4兄妹商议遗产分配,小哥还是没说遗嘱的事,他不想让女儿卷入父辈纠纷,谁知协商不成,小哥这才把遗嘱发给女儿,女儿将遗嘱照片转发给大伯,要求受赠姑姑的房子,谁知大伯3人说遗嘱是假的,并且已经超过了接受遗嘱的时限,他们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女子全部遗产,以及丧葬费抚恤金,法院判了! 青阿姨一生未婚未育,她独自居住在一套大房子里,这套房子价值数百万,青阿姨想早早安排一下自己的身后之事。 2014年,她写下遗嘱,愿意将自己的房子遗赠给小哥鹤阿伯的女儿,也就是自己的侄女小芳。 她又想起来其他几位兄妹,她不由得悲从心起,他们一家兄妹5个,她只和小哥鹤阿伯最亲近。 原来,青阿姨父母生育了5个儿女,青阿姨只是其中之一,她有大哥松大伯、小哥鹤阿伯,大姐华阿姨和小妹玉阿姨。 原本5个兄妹相处不错,可是父母去世,因为父母的遗产房分配,几个人产生了巨大的矛盾。 从此以后,青阿姨只和小哥鹤阿伯走动,其他3个兄妹,已经和她形同陌路。 鹤阿伯的女儿小芳最爱姑姑,她时常在青阿姨家里陪伴在她左右。 小芳乖巧懂事,让青阿姨感受到了浓浓的亲情,青阿姨对小芳视如己出,对她爱如珍宝,喜欢的不得了。 小芳渐渐长大,她没事回家,总是在青阿姨身边时常照顾。 青阿姨老了,她在小芳耳边念叨,自己会将这套房屋,将来留给小芳所有。 青阿姨趁着自己身体还算不错,她悄悄的在笔记本上写下了自己的遗嘱,在她死后,她的房屋归小芳所有。 2022年2月,青阿姨走完了自己的一生,小哥鹤阿伯悲痛万分,独自前来给青阿姨办了后事。 鹤阿伯想起来他们兄妹5人,青阿姨早就和其他3个人形同陌路,于是他就自作主张,隐瞒了青阿姨的死讯。 鹤阿伯整理青阿姨的遗物,他在笔记本中看到了青阿姨的遗嘱。 可是他想起来早年为了父母的财产,几个兄妹吵的势同水火。 他不想自己的女儿也被卷入父辈的纠纷,因此他看到遗嘱,没有告诉小芳,也并没有公示于众。 一年后大哥松大伯知道了青阿姨的死讯,他怒气冲冲,立刻召集其他兄弟姐妹商议青阿姨的遗产分配。 鹤阿伯不知作何感想,此时此刻他还是没有拿出遗嘱,他心里琢磨,要自行和其他姐妹兄弟解决问题,可是那3个人,压根就不听他说。 鹤阿伯这时才把遗嘱的事告诉小芳,小芳赶忙叫父亲拍下遗嘱照片发给自己。 小芳又将照片转发给松大伯3人,小芳提出,她要受赠青阿姨的房屋。 谁知松大伯,华阿姨,玉阿姨等人并没有回复,而是一纸诉状将鹤阿伯告到法院。 他们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青阿姨的全部财产,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 小芳来到了法院,以受遗赠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她要求受赠青阿姨的房屋。 但松大伯等人认为,鹤阿伯明知道青阿姨写下遗嘱,要将价值几百万的房子赠与小芳。 他明知自己的女儿可以因此获得巨大的利益,还是选择隐瞒了遗嘱的存在,这不符合常理。 青阿姨早就向小芳表示要把房子遗赠给她,可是小芳在青阿姨去世1年后才表示愿意受赠,这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接受遗嘱的期限。 并且,他们已经将遗嘱拿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不能确定遗嘱字迹和样本是同一人个所书。 因此他们认为,遗嘱是假的,根本就是他们父女想侵吞青阿姨的遗产。 但法院认为,小芳提供的遗嘱完整有效,松大伯几人认为遗嘱是假的,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 因此,他们应承担举证不了的后果。 但是,由于小芳是在青阿姨去世1年,才表示愿意接受遗赠,早已经超过接受遗嘱的期限,应视为放弃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青阿姨将房屋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侄女小芳,属于遗赠行为。 尽管遗嘱被法院认定有效,但小芳在青阿姨去世1年后才知晓遗嘱并主张受赠,远超“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的法定时限。 小芳未举证存在不可抗力等合法延期事由,因此法院认定,小芳已经放弃接受遗赠。 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及其他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分割,小芳的诉讼被法院驳回。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青阿姨生前与小哥鹤阿伯来往最密切,鹤阿伯长期对其照料并独自操办后事,属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其他兄妹与青阿姨鲜有往来,未尽扶养义务。 因此法院酌定: 鹤阿伯应多分遗产,最终分得青阿姨遗产的30%份额。 玉阿姨分得遗产26%,松大伯分得遗产22%,华阿姨分得遗产22%。 青阿姨的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办理后事的合理开销,剩余的款项由4人均分。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