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投放被禁的剧毒,9条狗死亡,总不能啥事也没有吧。 最初是按侵犯财产追责

法说的张三 2025-12-19 22:28:07

在公共场所投放被禁的剧毒,9条狗死亡,总不能啥事也没有吧。 最初是按侵犯财产追责,后来改为危害公共安全,一个情节非常简单,动机非常明显,目的非常明确,手段非常清楚,证据非常充分,后果非常轻微的案子,拖延了三年多才迎来一审,期间还经过九次延审,可见,内部的争议是何等的激烈。 既然有争议,本文就谈谈自己的观点。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把危险物质投放到公共场所,这罪不需要有具体危害发生,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张某投的是氟乙酸钠,这种毒物与爆炸物、辐射等物相比,只要人不吃,就没有危害,不同的危险物质对社会的危害不一样吧,同一种危险物质投放不同剂量或者以不同的方式投放也不一样吧,也就是说,达到刑法规定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也不应该一样吧,肯定不能只要投放就是犯罪吧。 张谋是不是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 如果他把毒投在水井里,把毒喷洒在蔬菜摊的蔬菜上,把毒鸡脖放在出售鸡脖的货架上,那肯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投放在杂草丛生,猫狗乱跑,狗屎满地的草丛里,哪个人会从这里捡起一个鸡脖放到嘴里,张谋的投毒行为,是否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从小区业主的淡淡表现,也能看出个一二。 有人可能会说,万一呢,万一要是被人吃了呢,万一被小孩,被精神不正常的人食用了呢。 本罪惩罚的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是万一危害公共安全。 对张的投毒行为,是不是就不处罚了吗,也不是,所有的投毒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构不成刑事犯罪的,也应治安处罚,张谋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充其量属于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认定张某是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有点偏重,更何况还有违规养狗对人的滋扰。 宠物投毒案 宠物狗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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