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寸又进尺?”重庆,52岁的保姆给雇主家,遛不到4斤重的小狗时,不慎摔倒,胳膊肘受伤,医院诊断软组织肿胀,建议她修养21天,雇主给她出了医药费,可保姆不干,跟雇主索要21天误工费,雇主委屈的说:她照了3次CT,都没发现伤筋动骨,检查、药费都是我出,不可能再给她误工费,她可以报警、起诉都可以… 52岁的黄女士通过家政工公司介绍,到了一家做了住家保姆,一个月工资5000块钱。 据黄女士讲述:12月2号这天,黄女士牵着雇主家的小狗出门遛狗时,路上停着的车突然启动,轰鸣声给小狗吓到了,它拔腿就跑。 黄女士也没牵住,她一看狗跑了,心里不由得慌了神,这万一抓不回来,怎么跟雇主交代。 于是,她顾不上别的,赶紧跑着追了上去,眼看着追上小狗,她情急之下用左脚去踩小狗的牵引绳,结果绳子一滑,她整个人摔了下去…… 摔倒在地后,黄女士只觉得左胳膊肘肿了起来,钻心的痛。 之后,雇主陪着黄女士到了医院看伤,拍了CT后,医院诊断,黄女士的左胳膊肘软组织肿胀,给她开了一些治疗跌打损伤的药。 黄女士觉得自己伤的严重,就问医生:多久能好啊? 医生告诉她,至少要21天,也就是三周才能好,让她好好休息。 所以,黄女士觉得自己是遛狗摔伤了,医生让自己休养21天,那这21天的误工费雇主得给自己,不可能受伤了,就这样过去了,所以,她说误工费雇主得给自己解决了。 因为这事,家政公司对双方进行了协商,可结果让人有些无奈。 家政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和黄女士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推荐成功后,他们会收个居间服务费。 但是,保姆黄女士却没有和雇主签订服务合同。 家政公司负责人说,黄女士回去家里买药的这些药钱,都是雇主给她出的。 然而,在调解时,也和黄女士商量过,说多给她两天工资,可是黄女士不同意。 之后,负责人又去和雇主协商,说多给黄女士500块钱,可黄女士还是不同意。 黄女士坚持要求雇主赔偿21天误工费,甚至找了记者帮忙。 记者联系上雇主核实情况。 雇主很无奈的讲了经过,她说当时保姆黄女士遛狗回来后说她受了伤,但是到底怎么受伤的雇主也不清楚。 对于医生建议黄女士休养21天这件事,雇主也不认可。 雇主说,医生当时这么说,也是对黄女士的一种同情。那黄女士光CT就照了三次,都没有发现有伤筋动骨的情况,也没错位,更没伤到筋骨,就是软组织受伤。 而且,雇主说她检查费、药费都是她出的,所以,对于误工费她不认可,如果黄女士不同意可以报警,或者起诉都可以。 有人说,这女人有点得寸进尺,自断自己的生路,以后谁还敢聘用她,如果她是在自己家里摔了,可能医院都不会去,照常干活做事,真是想钱想疯了。 这是你自己受伤的,又不是雇主让你受伤的,你自己受伤了还导致人家家里没有保姆。所有的责任就在保姆身上。 也有人说,最坏的都是人性,现在有句话叫适可而止。鼠目寸光,把自己的后路给堵死了,再也找不到这么好工作,回家还遭儿媳妇白眼。 医生其实只是口头说建议休息,他晓得是工伤,但凡你让医生正儿八经开个病假条证明休息二十一天,他根本不可能开那么多天。 还有人开玩笑说,四斤重的大狗 确实拉力太大啦,可以把人拉飞起来,狗要是能说话:劳资才不背锅! 这保姆也可以,在没有骨折情况下,照了三次CT,真是不把身体当回事了。 那么,这事儿的责任到底该不该由雇主承担呢? 而雇主在承担了医药费后,还需要承担黄女士21天的误工费吗? 最后,家政公司表示会组织黄女士和雇主再次协商,如果还达不成一致,只有让黄女士走法律途径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黄女士没有和雇主签订服务合同,但实际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黄女士是在为雇主提供遛狗这一劳务过程中受伤的。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黄女士因遛狗时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这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形。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雇主和黄女士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此事件中,黄女士摔倒受伤主要是由于车突然启动吓到小狗这一意外因素导致,但黄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追狗过程中也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若雇主在黄女士受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则雇主不需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黄女士月工资5000元,且医生建议修养21天,因此她有权要求雇主赔偿这21天的误工费。 但前提是,雇主存在过错或按公平原则需分担部分损失。 另外,如果家政公司在介绍过程中,如实向双方报告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双方利益的行为,那么家政公司在此次纠纷中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