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只萨摩耶在笼子里,被俩小孩用烟花点着了,涉事的是穿黑衣和白衣的两个小男孩

芹姐说法 2026-02-03 19:55:46

江苏,有只萨摩耶在笼子里,被俩小孩用烟花点着了,涉事的是穿黑衣和白衣的两个小男孩,点火的是黑衣男孩,白衣男孩和他一起玩,火燃起来后大叫起火了,后来家长发声,说孩子吓坏了,并非有意伤害的狗,已赔礼道歉并打算赔偿,可和狗主人没协商好。 这个事情,有了新的进展,涉事的是两个小孩子,一个穿黑衣服,一个穿白衣服。 点火的是穿黑衣服的男孩子,白衣服的男孩子和他一起玩,火起来后,小男孩惊慌失措大叫起火了。 后来他的家长出来发声,说小孩子吓坏了,并非有意害萨摩耶,可偏偏出了这样的事。 家长对孩子进行了严厉批评,也不知该如何面对大家,只能说事情已经发生,必须承担责任,先向狗主人赔礼道歉,再给予赔偿,家长也确实这么做了。 可此事和狗主人并未协商好,其中还有不少曲折。 因为当天狗主人不在家,是狗主人的外公前去处理的。 当时黑衣男孩和白衣男孩的家长一同去了派出所,起初想赔给狗主人一条狗以示诚意,对方想要多贵的就赔多贵的。 可外公知道,这是孙女养了七年的狗,不是另一条狗能替代的,便没有同意。 后来两位家长也知道自家孩子做得过分,若不妥善解决,肯定会引起公愤。 于是提出一人赔1000元,合计2000元,希望能得到狗的主人谅解,了结此事。 可外公还是不同意,这只狗虽是孙女养的,却也和自己十分亲近,平时都是自己喂、自己带。 之后白衣男孩和黑衣男孩的家长又退了一步,心想2000元不行,就赔6000元,一人出3000元。 狗主人的外公依旧没有同意,他觉得自己虽年纪大,但为狗讨要说法,绝不会软弱。 到最后两位家长表示,若此事还协商不成,便不再协商,让对方看着办。 外公心想,大家都是一个小区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对方赔6000元也算有诚意,便不再追究。 于是在众人的见证下签了字,认可了这个解决方案。 但真正的狗主人,也就是这名女子,对此事毫不知情。 当时她还在外地,得知狗亡的消息后悲愤不已,立刻从外地赶了回来。 她不想就这么了结此事,看着狗被烧的惨状,她不知哭晕了多少次。 在得知外公以6000元了结此事后,她坚决不同意。 这个结果让两位孩子的家长始料未及,本以为签了字,事情就结束了。 可女子称自己才是真正的狗主人是狗的实际监护人,只有自己才有决定权,而非外公。 这份协议可以撤销,她坚决不同意用钱了结此事。 白衣男孩的家长也十分委屈,称确实是自己监管不到位,孩子犯了错,可如今唯一的办法只有赔钱。 自己也按要求做了,还和孩子外公签了协议,没想到事情还是无法解决。 他写了道歉信发布出去,引来了众多网友的围观。 可不知为何,第二天这封道歉信就被删除了,具体原因不得而知,如今有人联系他,也始终没有回复。 而黑衣男孩的家长,截至目前仍无任何动静。 不过也有网友指责女子,为何不将狗养在家里,反而放在公共场所,即便用笼子关着,可放置的地方还堆放了不少杂物。 但从视频中能清晰看到,黑衣男孩先是用烟花去点羽毛,之后又用烟花点了萨摩耶的狗毛。 也有网友客观表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管是否堆放杂物,不管养狗是否规范,都不能成为伤狗的理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两个还不到十岁的小孩子,最大限度能受到怎样的处罚?他们的家长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两名孩子未满十岁,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狗被烧的,由家长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需赔偿狗主人的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学生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孩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狗属个人财产),因情节较轻且未满十岁,无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由家长及学校进行批评教育、严加管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狗主人外公无代理权签订赔偿协议,狗主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协议自始无效,狗主人可依法重新主张合法赔偿权利。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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