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蓝某醉酒后午休,因为琐事,与妻子谭某发生争执,并对其拳打脚踢。谭某警告

深度程磊 2025-10-10 00:24:57

广东中山,蓝某醉酒后午休,因为琐事,与妻子谭某发生争执,并对其拳打脚踢。谭某警告后,蓝某继续动手,混乱中,谭某手中的剪刀刺中蓝某胸部,蓝某当场死亡。谭某也被法律判决。 谭某和蓝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蓝某经营着一家五金厂,而谭某则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偶尔也在蓝某的厂里帮忙。2023年8月11日中午,蓝某酒后休息,而谭某则在工厂办公室处理一些琐事。当天,谭某因为不确定哪些货物是喷漆厂的,于是去叫醒蓝某。蓝某被酒精影响,心情不佳,直接对谭某发火,甚至将其小儿子推倒在地。虽然谭某耐心提醒蓝某问清楚再发货,但蓝某却开始辱骂谭某。随着矛盾升级,双方开始争吵。 争执不断加剧,蓝某情绪失控,第一次打了谭某一个耳光。谭某拿起手中的剪刀进行威慑,表示如果蓝某再打自己,她将捅伤蓝某。没想到,蓝某并未收手,又打了谭某第二个耳光,谭某情急之下用剪刀划伤了蓝某的肩膀。 然而,暴力并未就此停止。蓝某不仅继续辱骂谭某,还冲向她,试图再次动手。谭某将蓝某推开,再次用剪刀威胁蓝某,而蓝某依然不顾谭某的警告,再次挥手打向谭某。这时,谭某决定反击,她本意是用剪刀刺向蓝某的手臂,然而,由于蓝某正在移动,剪刀不偏不倚地刺入了蓝某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 事发后,谭某被控犯故意伤害罪,导致蓝某死亡。辩护律师则认为,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要求法院适用更轻的刑罚。如何从法律角度审视这起案件的性质?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虽然谭某并未直接意图杀害蓝某,但她明知持剪刀刺向蓝某会导致伤害,仍决定反击。在法律上,这种反应被视为过度反应,属于对攻击行为的过度防卫,并没有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蓝某对谭某实施了连续的殴打,且在谭某使用剪刀之前,蓝某并未表现出足够的克制。但法院认为谭某在蓝某已停止攻击后,仍继续使用剪刀进行攻击,这种行为无法构成正当防卫。最终,法院认定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蓝某死亡,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指的是当面对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反击行为。然而,正当防卫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适度。如果防卫过当,即使是为了自卫,行为人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蓝某有明显的暴力行为,并且谭某有理由进行防卫,但她的行为是否过当,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判断。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界限是防卫行为必须必要且适度。而谭某明知剪刀会导致严重伤害,仍进行攻击,且在蓝某停止攻击后仍未停止,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谭某辩护律师提出,蓝某在酒后多次对谭某实施家暴,甚至有一次导致谭某肋骨骨折。家暴的背景对谭某的行为有着重要影响。虽然这并未直接改变她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可以适当酌情从轻处罚。事实上,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因长期的身体和心理压迫,容易在冲突中失去冷静,这也使得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本案中,蓝某酒后的暴力行为显然是导致这场悲剧的导火索。法院虽然认定谭某的行为属于过度防卫,但考虑到其长期生活在暴力阴影中,最终给予了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和《刑法》第20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自首情节:谭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家庭背景:考虑到谭某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且其行为是在长期压迫下发生的,法院认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未成年子女抚养:谭某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法院在量刑时也对这一因素进行了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虽然这一判决并不完全符合辩方的期望,但从轻处罚的决定也反映了法院对家庭暴力背景的重视和对案件特殊情节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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