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男子和女友订婚给了2万彩礼,谁料,两人同居半年后闹掰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友退还2万彩礼和共同生活支出3万,合计5万元。女友:他太计较了,丁字裤、黑丝袜的钱都要记,我跟他在一起,他没乐呵吗,这个也要算?男子:我家开麻辣烫的,她太能吃了,做的都不够她吃,干活专门挑轻活干。最终,法院判决让男子傻眼。 今年年初,贺先生和同村村民王女士在媒人的撮合下走到一起,两人3月份订婚,订婚当天,贺家给了王家2万块彩礼。 贺先生家是在哈尔滨开麻辣烫的,王女士跟贺先生订婚后就跟他来到哈尔滨,在店里帮忙做工,两人从此同居生活在一起。 一开始小两口相处的还算愉快,你侬我侬,恋爱甜甜蜜蜜。 但是过了两三个月后,贺先生觉得有点不对劲了,他发现,王女士干活的时候专门挑选轻的活干,吃东西吃的特别多,很能吃。 贺先生不干了,他渐渐对王女士失去了信心,也没有了当初的热情。 贺先生的家人也觉得王女士并没有之前说的那么让人满意。 在贺先生一家看来,王女士吃的多,活却干得少,一天就只顾着吃。 渐渐的,贺先生和王女士之间开始出现了争吵,两人隔三差五矛盾不断,你看我不顺眼,我看你不顺眼。 最终,坚持了半年,实在没法过,两人闹掰了,决定分开。 贺先生要求王女士把当初给她的2万块彩礼退回来,而且跟她生活的这半年开销3万元也一并退回来,也就是分开后王女士得还他5万块钱。 王女士一听坚决不干,自己人给他了,活也帮他家干了,还倒贴给他5万,换谁,谁乐意呢? 贺先生也不是吃素的,你不干也行,那就法庭上见呗,看谁有理,于是贺先生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5万元。 法庭上,贺先生说,王女士干活的时候,专门挑轻的干,脏活、累活留给他和他的家人,另外,她每天吃麻辣烫,特别能吃,好像我们家做的都不够她吃。 而且,她从上到下,从里到外花的都是我的钱,跟她在一起半年花了3万多块钱。 女子一听瞬间火冒三丈,她说贺先生太斤斤计较了,跟他在一起,买什么东西都要记账,包括内衣、黑丝袜、就连丁字裤都要记在账本上,我买这些跟他在一起,难道他没乐呵吗? 贺先生要求退还3万块开销,王女士更不认可,她说,我们在一起花的钱是共同生活开销,而且这半年内在他家打工难道没有一点功劳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俩人处对象的时候一起花的钱,还有那些为了哄彼此开心、有纪念意义的私密东西(比如送的情侣礼物、约会吃饭看电影的开销),男方要是想让女方还,这肯定不支持。 至于彩礼返还的事儿,得按公平原则来判,毕竟彩礼本来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给的,现在婚没结成,完全不还或者全还都不合适。 最后经过商量调解,女方和她爸退给男方1万块彩礼钱,男方也答应了,不再追究其他的要求。 其实,这事儿两边都有点“拎不清”。 贺先生家给彩礼本是奔着结婚去的,同居半年闹掰了想要回彩礼能理解。 但连共同生活的麻辣烫、女方买的私密衣物开销都要算进去,确实太斤斤计较,完全没顾及恋爱期间的情分,也没看到女方在店里帮忙的付出。 王女士觉得自己付出了时间和劳力,不愿退钱也情有可原,但如果完全不返还彩礼,也显得不近人情。 毕竟彩礼的核心目的是结婚,婚没结成,适当返还才符合常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给付财物目的、当地习俗等认定彩礼范围,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贺先生主张返还的3万元共同生活支出,包含同居期间的餐饮消费及女方购买的私密衣物费用,这些均属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范畴,因此法院未支持该部分诉求,符合法条对彩礼范围的界定。 不过该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 贺先生与王女士仅订婚未登记结婚,虽共同生活半年,但因矛盾分手,彩礼返还需兼顾公平原则。 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女方曾在麻辣烫店帮忙的付出,未支持全额返还2万元彩礼,最终调解返还1万元,完全契合该法条中“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返还比例”的核心精神。 最后,该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贺家给付的2万元彩礼由女方家庭接收,女方父亲作为共同返还主体参与调解并承担返还责任,既符合农村彩礼给付中常见的父母参与习俗。 同时,也准确适用了该法条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确保了彩礼返还责任的全面落实,保障了男方的合法权益。 贺先生这操作属实够奇葩的!同居半年的麻辣烫、女方私密衣物开销都要追着要,算盘打得全村都听见了,完全没点男人的格局。彩礼想退能理解,但连这种鸡毛蒜皮都记账索赔,难怪闹掰,纯属自找难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