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29岁女子听见有人敲门,打开门后一名男子持刀将她捅杀,同事过去拉人也

梅姐说法 2025-12-17 12:50:54

浙江义乌,29岁女子听见有人敲门,打开门后一名男子持刀将她捅 杀,同事过去拉人也被捅 成重伤,男子逃跑时还若无其事听歌。被捕后男子说他和女子不认识,只是不想活了找个人抵一命。后经调查,该男子曾两次入狱。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案发时,被害人李女士刚刚29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刚到义乌上班不到一个月。 2025年1月5日晚,李女士听见有人敲门,她过去开门。 门一打开,23岁男子陆某某突然冲过来,手持两把刀在李女士头部、颈部和背部砍了三刀。 李女士拼命反抗并大声尖叫,可她一个弱女子怎么可能是年轻力壮的陆某某的对手?没多大会,李女士就被陆某某砍倒在地。 事发突然,李女士的同事赶紧过去阻止,可陆某某二话不说又对李女士的同事动手,同事也被砍倒受了重伤。 其他同事听见动静,纷纷打开门出来查看,陆某某便跑掉了。 事后,民警查看监控发现,陆某某从出电梯到砍人,到离开,前后不到9分钟,乘坐电梯逃跑时,陆某某还若无其事在电梯里听歌。 因案情重大,当地出动近百名民警对陆某某实施抓捕,当天晚上,陆某某被抓捕归案。 被捕后,民警做笔录时询问陆某某为什么伤人,陆某某无所谓地说,他和李女士及公司没有纠纷,单纯就是不想活了,找个人抵一命。 后经调查,陆某某竟然早在未成年时就犯过事坐过9个月的牢,2021年又被判了3年,案发时他刚出狱一个多月。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陆某某做出有罪供述没多久就翻供了,他说他有精神病,要求做精神鉴定。 案发后,检方对陆某某做了两次精神鉴定,皆显示陆某某无精神问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周,李女士的家属接到检方通知,称本周案子已经提交了,很快就会进入审理阶段开庭。 可是,李女士的家人丝毫高兴不起来,李女士的姐姐说,她和妹妹感情很深,每次想起这件事,心都在滴血。他们家属的诉求就是判陆某某死刑。 一、陆某某涉嫌故意杀 人罪,他是否会被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是故意杀 人罪。 陆某某手持两把刀,对李女士头部、颈部和背部连 砍 三 刀。 头面部和颈部都是人体关键部位,陆某某砍击李女士致命部位,说明他主观上就有剥夺李女士生命的故意。 在李女士同事前来阻止时,陆某某又将同事砍成重伤。 这进一步说明,陆某某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 同时,陆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表现得若无其事,进一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 陆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未成年时就曾入狱9个月,2021年又被判3年,此次案发时刚出狱一个多月,属于累犯。 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陆某某被捕后先是承认单纯不想活了找个人抵一命,后又翻供要求做精神鉴定。 但检方两次精神鉴定均显示他无精神问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他需为自己的故意杀 人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陆某某故意杀 人 致一人死 亡、一人重 伤,且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 从法律和社会影响角度来看,陆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李女士家属要求判处陆某某死刑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因此,陆某某极有可能会判处死刑。 二、李女士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李女士是否构成工伤,要看案发当时她是否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李女士的姐姐称,案发当天晚上,李女士是在公司听到敲门声开门后遭遇陆某某持刀捅杀,案发时,李女士到底在办公地点和办公时间,成了工伤与否的关键。 如果李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开的门,她开门的行为可视为其在工作场所内履行正常的职责行为,她受到伤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遭受的暴力侵害。 这种情况下,李女士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这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案发时已经不是工作时间,案发地点也不是办公场所,就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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