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跨年夜,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脚步踉跄,行至一辆载满氢气球的摊贩三轮车旁,未发一言,趁着摊主不注意,掏出打火机,直接点向了那束五彩斑斓的氢气球。“轰”的一声,火光窜起老高,气球瞬间烧成黑灰,三轮车也被熏得焦黑。人群惊叫着四散,节日气氛荡然无存。万幸的是,事发点就在消防站门口,火被瞬间扑灭,没人受伤。事后,警方以男子涉嫌寻衅滋事予以刑事拘留。 2025年12月31日晚,临近午夜,某街头人流涌动,许多市民聚集于此迎接新年,路边的小贩们趁机兜售荧光棒、彩灯和气球,为节日增添了几分热闹。 有一位中年商贩将三轮车停靠在消防站旁的车道上,车上系着一大串五彩斑斓的氢气球,随风轻晃,吸引了不少路人的目光。 谁也想不到,一场意外正悄然逼近。 当晚11点左右,一名身着灰色外套、步履踉跄的男子穿过人群,径直走向那辆三轮车。 据目击者王女士回忆,该男子身上带着浓烈酒气,眼神涣散,口中喃喃自语,还未等旁人反应,他突然从口袋掏出打火机,凑近气球串底部,“噗”的一声,火苗瞬间窜起! 氢气球遇明火急剧燃烧,噼啪作响,火光腾起近两米高。围观人群惊呼四散,商贩愣在原地,眼睁睁看着整串气球在几秒内化为黑灰。 三轮车车厢被熏得焦黑,塑料部件熔化变形,焦糊味弥漫在空气中。 万幸的是,事发地点紧邻某消防救援站,值班消防员闻声冲出,用灭火器迅速扑灭明火。 整个过程没有几分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现场一片狼藉,跨年氛围荡然无存。 警方随后赶到,将涉事男子控制。 经调查,该男子为附近公司员工,当晚喝了酒,途中行为失控。 目前,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对男子刑事拘留。 对此,有网友愤慨地表示:“这哪是恶作剧?氢气遇火就爆,边上全是人,万一火星子溅到别人衣服上或者引爆更多东西,后果想都不敢想。抓得好,必须严惩,酒后不是免罪金牌!” 另有网友则从不同角度提出看法:“生气归生气,但理性地说,商家在街头卖氢气球是不是也该管管?这东西本身就像个移动的‘安全隐患’。应该从源头上加强管理,不能光事后处理肇事者。” 也有少数网友认为:“人喝醉了,一时糊涂,也没真的伤到人,损失看起来不大,刑拘是不是有点重了?批评教育加上足额赔偿,让他长长记性是不是就够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男子的行为该如何看待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秩序是否“严重混乱”,需综合考虑公共场所的性质、人数、时间、受影响范围等因素。 具体到本案,男子与商贩素不相识,无任何纠纷,其纯粹出于酒后寻求刺激,无端针对商贩的气球与三轮车实施破坏,该行为具有典型的 “任意性”和“随意性” ,即毫无缘由、对象随机,符合“滋事”特征。 氢气球的售价虽不高,但系商贩购进用于经营的商品,三轮车是其生产经营工具,二者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 “公私财物”,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破坏。 而涉案行为发生于跨年夜的商圈核心地段,人流高度密集,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与秩序敏感性,氢气球的瞬间爆燃产生巨大火光、声响与浓烟,必然引发围观人群的惊慌、尖叫、奔逃,导致局部现场秩序骤然失控。 这种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造成的突发性、恐慌性混乱,应认定为“严重混乱”。 氢气球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在人群旁被点燃,其产生的燃烧和潜在爆炸风险,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即刻的威胁,这种威胁本身即是破坏公共秩序的一种严重形式。 男子在酒后点燃氢气球,并非针对财物本身价值的毁坏目的,其明知在人群旁点燃大量气球的危险性和后果,却依然实施,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不过,本案中,财物损失可能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不一定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该行为的主要危害性体现在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而非财产损失本身,以寻衅滋事罪评价更为准确。 此外,男子的行为虽具危险,但基于其发生地点紧邻消防站、对象为特定摊贩的财物、未实际引燃其他物品或造成伤亡等综合情节,尚未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以寻衅滋事罪追责更为恰当。 所以,男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刑事拘留,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