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一男子在给老板安装电缆时摔断右腿,老板付了二十多万医疗费,经仲裁调解,还一次性赔给他31.2万元,约定“此事了结”。不料,男子因妻子在他住院时花599元网购的轮椅钱耿耿于怀,认为这笔钱要由老板出。赔款到手后,男子多次打电话、上门,向老板索要1000元轮椅费,遭到拒绝。事后,男子再次骑电动车来到老板家,争执又起,老板的74岁父亲掏出500元想息事宁人,但男子不接,坚持要一千。情绪激烈间,男子突然抽出随身带的刀,砍 向老板的头部颈部,致其死亡,上前阻拦的父亲也被砍伤头部。行凶后,男子没走,在原地等到警察赶来,后被法院判处死刑。 冯林贤于1972年生于万年县,小学文化,常年以打零工为生。 2021年9月,冯林贤在跟随包工头李某红安装电缆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右腿严重骨折。 李某红将其送医,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0余万元。 治疗期间,冯林贤的妻子为了便于照料,自行在某网购平台花费599元购买了一辆轮椅。 2023年4月,经过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红一次性支付冯林贤31.2万元,此事“就此了结”。 李某红依约付清全款,冯林贤也签字确认。 然而,冯林贤心中却始终梗着一根刺,认为那辆轮椅的费用,该由老板承担。 仲裁调解书未明确提及轮椅费,冯林贤却认定李某红应“讲良心”补偿。 冯林贤多次前往李某红家中,或拨打其电话,索要1000元轮椅费。 李某红则认为赔偿已结清,拒绝支付。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矛盾逐渐激化。 冯林贤在此过程中情绪日益偏执,他曾对家人抱怨:“一条腿差点废了,连个轮椅钱都不给,欺人太甚!” 而李某红一方则认为冯林贤“贪得无厌”,明明已获赔三十余万,却为千元纠缠不休。 2024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冯林贤骑电动车再次来到李某红家。 在一楼门口,冯林贤直接讨要1000元轮椅费,李某红仍拒绝。 此时,李某红74岁的父亲李某珠闻声出来,掏出500元递给冯林贤,试图息事宁人。 但冯林贤拒不接受,坚持要“全款”。 争执中,冯林贤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李某红头 部、颈部猛 砍。 李某红倒地后,冯林贤仍持续砍击,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 李某珠上前阻拦,亦被冯林贤砍伤头部,后鉴定为轻微伤。 作案后,冯林贤未逃离,呆坐现场,直到警方赶到将其抓获。 随后,冯林贤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案发当日,冯林贤事先携带刀具前往李某红住处,在索要轮椅费未果后,径直使用刀具连续砍击李某红颈部等要害部位,攻击力度大、次数多,且在其父李某珠上前阻拦时,仍继续实施攻击,最终导致李某红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 法院认为,冯林贤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而非仅仅追求伤害后果,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并造成了死亡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冯林贤与李某红在劳动仲裁机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红一次性支付冯林贤31.2万元,并明确约定“受伤事故就此作一次性了结”。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李某红已按约全额支付了款项,履行了协议义务,双方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已经终结,而冯林贤妻子自行购买的轮椅费用,属于双方协议范围之外的、独立的民事争议。 对于轮椅费争议,冯林贤本应通过协商、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其因索要该笔费用未果,转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完全是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是滥用私力的极端表现。 相反,李某红在已履行完毕法定及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协议外费用,并无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将冯林贤因自身诉求未能满足而产生的怨恨,归责于被害人。 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冯林贤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则构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自首并非法定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并不必然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就本案而言,冯林贤持刀连续猛砍被害人头颈部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在李某珠老人上前劝阻时,仍挥刀相向,致其受伤,毫无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基本尊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终,法院对冯林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无问题。 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签发死刑命令。 目前,冯林贤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