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余某在婚后7年时间里,陆续给第三者田某转了上百万元,原配韩女士知晓后,

梅姐说法 2025-11-04 16:20:40

浙江,男子余某在婚后7年时间里,陆续给第三者田某转了上百万元,原配韩女士知晓后,起诉田某,要求返还赠与的钱款。一审判田某全额返还1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田某不服上诉,称自己替余某抚养非婚生的子女,也有帮他支付打麻将输的钱,这些钱应该从转款总额里扣除,有了终审判决。 韩女士和余某结婚后,定居在浙江,余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外出。 刚开始的几年,余某还会按时回家。 2018年后,就变了,余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 韩女士没多想,以为余某是工作忙,后来她发现余某对她变得很冷淡,韩女士觉得余某肯定有事瞒着她了。 2020年时,韩女士发现了真相。 原来,余某早在2018年初就通过网络认识了贵州的田某,两人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还在南宁以夫妻同居生活。 这事在他们亲友之间都传开了,可韩女士却被蒙在鼓里。 韩女士得知后,多次找余某谈,劝他回归家庭。 可余某根本不听,依旧和田某来往密切,更过分的是,田某还多次发短信骂韩女士,说她管不住自己的男人。 韩女士决定查清楚余某和田某之间的事,她发现余某从2018年1月起,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转账等多种方式,给田某转了上百万。 这些钱都用在哪些地方呢? 韩女士调查发现,田某用这些钱给孩子交学费,还买了车、买了房。 韩女士觉得这钱都是她和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某没经过她同意就擅自转给田某,这肯定不行。 2024年2月,韩女士起诉了田某。 韩女士的诉求是,让田某退还余某转给她的173万余元。 韩女士却说这些钱都是她和余某赚的,田某没资格拿。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的法律责任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田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属于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给韩女士造成了精神痛苦,韩女士有权要求余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田某明知余某已婚仍与其同居,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她接受余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她应该返还赠与钱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田某抚养的非婚生子是余某的孩子,余某有抚养义务,田某代为抚养产生的费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余某追偿,这和余某赠与她的财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从赠与款里扣除。 2025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余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田某转款的行为无效,判决田某返还韩女士1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 田某说:自己在这段关系里也付出了很多,还抚养了余某的非婚生子,这些钱应该从转款里扣。 于是,她提起了上诉。 田某在上诉时说,先前自己不知道余某已婚,她以为余某是单身,才和他在一起的,她还替余某抚养了非婚生子,这需要花费很多钱。余某有时候打麻将输了钱,也是她帮忙付的,这些钱都应该算在转款里面扣除。 2025年10月27日,二审法院认为,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田某,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韩女士的合法权益。 至于田某提出的那些理由,法院认为都不能成立,田某说自己不知道余某已婚,这不能成为她接受赠与的合法理由。 她抚养余某非婚生子的费用,应该由余某承担,不能从赠与款里扣除,余某打麻将输的钱,更是不合法的债务,田某代付也不能成为扣除赠与款的理由。 最终,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2025年10月29日,终审判决正式生效。 田某不得不按照判决结果,返还韩女士1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接受他人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信源:男子赠147万元,其妻追讨!第三者拒还:帮他养了与别人的私生子 2025-11-04 08:50·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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