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哺乳期女技师给男顾客做泡浴按摩,水刚放好,民警突然闯入,把她和男顾客带

梅姐说法 2025-11-04 22:26:41

广西贵港,哺乳期女技师给男顾客做泡浴按摩,水刚放好,民警突然闯入,把她和男顾客带走,以嫖娼为由拘留一天,女技师不服,先申请复议没成功,又把区政府和警方告上法庭,也被驳回,她委屈不已,向媒体反映要维权到底,其丈夫也替她喊冤。 唐女士,刚生完二胎没多久,家里经济压力不小。 为了减轻负担,孩子还没断奶,她就出来找工作,最后在一家美容护理店当上了技师。 丈夫特别支持她,觉得她为这个家付出很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晚上十一点多,店里一下子来了三位男顾客。 唐女士和同事分别把他们带到两个房间准备服务,唐女士负责的是顾客叶某,她熟练地开始为叶某放泡浴的水。 水刚放好,房间门突然被推开,一名便衣民警冲了进来,二话不说就给叶某戴上了手铐。 唐女士一下子懵了,还没等她反应过来,民警就把她和叶某一起带走了。 民警称唐女士提供四百八十八元全裸泡浴等涉黄服务,要以嫖娼为由拘留她一天。 唐女士又惊又气,坚称自己根本没违法,她解释说,店里是正规按摩,当时给叶某做的是一百九十八元的泡浴。 而且,民警抓人的时候根本没出示证件,还威胁她,可民警手里有询问笔录,上面还有唐女士的签字。 叶某和同事也都称套餐里包含涉黄服务,唐女士想起来了,当时民警问她话,她稀里糊涂就签了字,现在后悔不已。 唐女士觉得特别委屈,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她期待着能有个公正的结果,可区政府维持了警方的处罚。 唐女士没有放弃,又把区政府和警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还索要四百六十二元四角四分的赔偿。 在法庭上,警方称执法记录录像丢失了,唐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觉得这对自己很不利。 一审法院认为,警方对录像缺失的说明比较合理,而且还有笔录作为证据,就驳回了唐女士的诉讼请求。 其实,那天晚上店里的情况有些复杂,三位男顾客进店后,说话就有些怪里怪气的。 唐女士当时没多想,只想着赶紧把服务做好,她给叶某放水的时候,还听到隔壁房间同事和另外两位顾客有说有笑。 唐女士的丈夫得知这件事后,特别心疼妻子,他觉得妻子为了这个家不容易,肯定不会做违法的事。 他到处打听,想看看能不能找到什么证据帮妻子洗清冤屈。 唐女士自己也在努力回忆当晚的细节,她记得民警冲进来的时候,表情特别严肃,让她一下子就慌了神。 她签字的时候,根本没看清上面写了什么。现在想想,自己真是太糊涂了。 唐女士没有因为一次失败就放弃维权,她表示会维权到底,她觉得,自己没做错事,就不能背这个黑锅,她希望有一天能还自己一个清白,让家人不再为她担心。 在这起事件中,唐女士被警方以提供涉黄服务、涉嫌嫖娼为由拘留,她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均未得到支持,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唐女士坚称自己提供的是正规泡浴服务,却被警方认定提供四百八十八元全裸泡浴等涉黄服务,以嫖娼为由拘留一天。 警方虽有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但执法记录录像丢失,唐女士认为民警抓人时未出示证件且威胁她,自己签字时稀里糊涂。 在这个案子里,警方认定唐女士提供四百八十八元全裸泡浴等涉黄服务,有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笔录上还有唐女士的签字,叶某和同事也指认套餐包含涉黄服务。不过唐女士称当时稀里糊涂签了字,没仔细看内容。 从证据角度来看,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真实、合法,且能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唐女士能证明签字时存在被胁迫、欺骗等非自愿情况,那这份笔录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但本案中,唐女士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签字非自愿。 警方执法记录录像丢失,不过警方对录像缺失给出了说明,一审法院认为说明合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警方虽录像丢失,但有其他证据支撑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察执法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那么,民警抓人时未出示证件是否合法呢? 若民警确实未出示证件,这属于执法程序瑕疵。虽然这不一定直接导致处罚无效,但会影响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而且警方执法记录录像丢失,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这不利于还原执法现场真实情况,对唐女士一方不利。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警方对录像缺失的说明比较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警方在证据方面的处理。 若最终认定唐女士构成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事件中,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唐女士一天,属于情节较轻的处罚。 目前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唐女士诉讼请求,认定警方处罚合理,这意味着从法律程序上,唐女士目前需承担这一处罚结果。 古语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还缺失,就轻易给人定罪处罚,这哪能让人信服?就算有笔录,也不能排除被误导签字的可能,判决需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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