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女子无父母无子女,没人能给她签字,最后只

静心法谈 2025-11-16 08:33:59

上海,女子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女子无父母无子女,没人能给她签字,最后只能找到远亲,远亲来后签字救人,并自掏腰包花了3万块的医药费帮其脱险,没想到医院告知远亲还需21万医药费,远亲为难,急得找居委会当监护人救场,居委会得知爽快答应,却没想到,后面居委会为了拿到女子的工资存款和重疾赔偿金救人时,却接连碰壁,银行要无亲属证明,保险公司更直接拒绝:居委会没资格领理赔! 蒋女士和朋友出门逛街时,突然一阵天旋地转,眼前一黑就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 一起的朋友吓坏了,看蒋女士的情况没敢耽搁,立刻拨打了120。 蒋女士被拉到了医院,经检查,是急性脑溢血,而且出血量不小,必须马上做手术。 可医院有规定,重大手术必须得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这可难倒了蒋女士的朋友,因为蒋女士一生没结过婚,父母前几年也离世,她常年自己独居,没听说过有亲人。 蒋女士的朋友翻了蒋女士手机里的所有联系人,找到个备注为表哥的人。 蒋女士的朋友立马打过去电话,说明情况,希望他能来替蒋女士签字。 表哥吴先生也是个老实人,一听这话就赶紧往医院赶。 等吴先生赶到医院,医生把手术风险、后续治疗方案都跟他说清楚了,吴先生没多想,拿起笔就签了字。 当时还自掏腰包拿了3万块钱给蒋女士付了医药费,他当时想着,不管咋样先把人救回来再说。 《民法典》第1219条:诊疗中,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及医疗措施。 需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的,应具体告知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患者不能/不宜知晓的,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获明确同意。未尽此义务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担责。 吴先生的签字可视为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协助确认。 手术一做就是好几个小时,吴先生在外面坐立难安,后来医生告诉他手术很成功,他这颗悬着的心才落了地。 可让吴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虽然蒋女士手术成功,但是人还属于昏迷状态,需要在重症监护室。 医生告诉吴先生,蒋女士后续还要有康复治疗、药物维持、护理费用等等,还要交21万。 吴先生一听这话,瞬间就犯了难,自己就是个普通上班族,平时养家糊口压力就不小。 而且蒋女士只是自己爷爷的姐姐的孙女,平日都没有联系,最多就是过年看她可怜会叫蒋女士来家里吃个年夜饭,关系仅此而已。 自己能拿3万块钱已经尽力了,21万对他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他看着病床上还没完全清醒的蒋女士,又看着手里的催费单,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 他知道此时的蒋女士还等着钱救命,他必须要赶紧找到解决的办法。 就在他走投无路的时候,有人提醒他,蒋女士没有直系亲属,你作为远亲,没有法定的缴费义务。 不如找居委会帮忙,让居委会担任她的监护人,这样或许能动用她自己的存款或者保险来支付医药费。 《民法典》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蒋女士无配偶、父母子女,也无合适近亲属,具备条件的住所地居委会可担任其监护人。 吴先生像是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立刻跑到负责蒋女士的居委会求助。 居委会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当即表示愿意当蒋女士的监护人。 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动用林姐的个人资产去交医药费。 而且据吴先生回忆,蒋女士之前跟他提过,自己买过一份重疾险,现在这种情况,应该符合理赔条件。 居委会工作人员先带着相关证明材料,找到了蒋女士工资卡所在的银行。 本以为有居委会的公章和监护人证明,取钱会顺理成章,可银行工作人员看完材料后,却摇了摇头: 想要支取客户的存款,要么是本人到场,要么就得提供她确实没有其他近亲属的官方证明。 无亲属证明?这五个字让居委会工作人员犯了难。 这边存款取不出来,居委会工作人员又马不停蹄地联系了保险公司。 详细说明蒋女士的情况,以及居委会作为监护人的身份,希望能尽快拿到理赔款去救命。 可保险公司的回复,比银行更直接、更干脆:抱歉,我们的理赔款只能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居委会虽然是监护人,但并没有法律赋予的申领理赔款的权利,不符合理赔规定,我们不能赔付。 这一下让居委会陷入两难的阶段,最后没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 最后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表示愿意配合居委会,但是还需要给出一套流程,才可以取出蒋女士的钱。 这场意外,像一场突如其来的考验,考问着人情冷暖,也照见了规则与现实的差异。 吴先生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远亲,能仗义出手签字垫钱,是人与人之间最珍贵的善意。 居委会主动担起监护人的担子,是基层组织的责任与温度。 而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按规办事,虽曾让事情陷入僵局,却也守住了财产安全的底线,好在最后得已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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