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误以为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专挑午后人少的彩票店,趁着店主短暂离开或忙碌的空档,迅速将柜台里一沓沓“刮刮乐”彩票揣进自己口袋。第一次在许昌某彩票店得手56张、面值2320元后,兑得450元现金。尝到了甜头后,女子前往平顶山另一家彩票店,盗走整整4包共120张彩票。一次次得手让她的胆子越来越大,她甚至跨省流窜,在南阳、湖北恩施的便利店和彩票站继续作案。短短半个月,女子四次盗窃,累计拿走197张彩票,总面值5770元,陆陆续续兑出了1750元奖金。案发后,女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5月某天午后时分,有一家彩票店店主因事短暂离开,未锁的柜台里,有一沓沓色彩鲜艳的即开型彩票“刮刮乐”。 女子李某某走进了这家空无一人的店铺,她的目光没有在墙上的中奖号码表停留,而是迅速锁定了柜台内那些即开即兑的彩票。 在这短短几分钟内,她伸手拿走了56张总面值达2320元的“刮刮乐”,随后迅速离开。 几天后,这些被盗的彩票中的一部分被刮开,其中一些幸运地中了奖,李某某拿着它们在不同网点兑换了450元现金。 这笔不大不小的“横财”,点燃了她心中危险的贪婪之火,并就此拉开了一场跨越两省四地、持续半个月的连环盗窃序幕。 第一次得手的“顺利”,让李某某误以为找到了一条“生财捷径”。 5月22日,李某某的身影出现在平顶山另一家彩票店,同样的情节再次上演,她趁人不备,盗走整整4包共计120张、面值2400元的“刮刮乐”。 这一次的“收获”更为丰厚,兑奖金额达到了1050元。 5月24日,在南阳市一家兼营彩票的便利店,李某某“轻车熟路”地盗走11张面值550元的彩票,兑得100元。 此时的她,沉浸在一次次轻易得手的“成功”中,开始迈出了河南省。 5月26日,在湖北省恩施市的一家彩票店内,她第四次出手,盗走10张面值500元的彩票,兑奖150元。 短短半个月内,四地流窜,四次作案,累计盗取“刮刮乐”彩票197张,总面值5770元,通过兑奖非法获利175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李某某的行踪终究被遍布街头的监控探头记录,被盗彩票的序列号也成为了追踪的线索。 警方很快锁定了这位专偷“刮刮乐”的李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到案后,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 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审理。 在庭审时,法院查明李某某是一个“累犯”。这说明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本次犯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之内。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指出,李某某在2025年5月期间,四次趁彩票销售网点无人之际,秘密窃取即开型彩票197张,总面值5770元,并兑奖获利175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争议在于盗窃数额的计算,李某某方可能提出,李某某实际兑奖仅得1750元,犯罪危害较小,应以获利金额认定数额。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盗窃数额应按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即开型彩票作为有价票证,其面值代表法定可兑付金额,体现了财产属性。 盗取彩票即侵占了票面所载的全部财产权益,无论是否兑奖、兑奖多少,均不影响对整体财产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李某某盗窃数额为彩票总面值5770元,而不是实际兑付金额,其盗窃数额超出河南省标准为2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同时,《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证据显示,其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本罪,完全符合累犯的规定。 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短时期内连续跨地作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虽累犯应从重,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者并行不悖。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这份判决,量刑适当,既惩处犯罪,又弥补对受害人的侵害。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