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在即,用一个判例重温虚报注册资本罪

税律周 2024-03-08 07:21:40

1.判例:

【案情】

程胜为承接工程而需成立房地产公司,由于没有注册资金而找到*海市壹佰企业咨询管理公司的杜红丽,要求其负责垫资并办理一个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首期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的房地产公司的相关审批局登记手续,费用为10万元。20*1年3月16日,程胜将5万元首期费用转入杜红丽的账户,并约定剩下的5万元等事情全部办完之后交齐。之后,杜红丽找到刘玲,以8.5万元的价格要求其负责办理垫资做审批局登记,刘玲答应后又找到董小建,以7.5万元的价格要求其负责办理。20*1年3月28日刘玲将从杜红丽处拿到的首期费用5万元支付给董小建后,董小建找到许文豪(另案处理),以4.5万元的价格要求其垫资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使用。20*1年4月16日许文豪的1000万元垫资款到账后,董小建为程胜办理了*海市大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的审批局注册登记手续,并于20*1年4月16日领取了大盛公司的审批局营业执照。20*1年4月20日,董小建带着许文豪、程胜将大盛公司银行账户上10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还给垫资人许文豪。

【观点】

程胜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用找人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杜红丽、刘玲、董小建明知程胜以找人垫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而予以协助,是共犯。杜红丽、刘玲、董小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程胜、原、杜红丽、刘玲、董小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结合杜红丽、刘玲、董小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

2.连接:

【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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