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商海探法 2024-04-09 14:33:49

新公司法对我国大量存在的公司制法人主体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影响,信托公司作为金融领域重要市场参与主体,其开展的信托业务也同样面临如何妥善应对新公司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的问题。

本系列文件中,我们将以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信托业务作为出发和聚焦点,以新公司法所公布的各章顺序作为系列文章的顺序,通过重点对新公司法中针对原有法律修订及增补内容进行梳理,审视相关条款对信托业务潜在产生的影响,并提供相关应对思路。

新公司法总则部分共计28条内容,相比2018年修订版本的《公司法》增加了6条。从信托业务的角度来看,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法人人格否认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情形应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首先,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辞任后新法定代表人确定的时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直接持有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业务,需要关注如何妥当设置法定代表人以及对其职权的约束和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应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辞任时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在过去的股权类信托业务中,通常由业务经理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股权类信托业务中的董事、法定代表人。然而,在新公司法的要求下,原有的安排可能会因业务部门人员变更而导致持股企业法人被动变更,因此需要妥善约定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并约束其行为。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往来等方面内容。特别是在涉及信托公司直接持有股权类信托财产的业务中,需要确保信托持股企业具有独立可操作的内部制度,并避免与信托公司自身财务人员混同。此外,在资金往来方面,尤其是与信托公司资金往来方面,需要保证资金流转路径清晰且操作有依据。

第三,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情形。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决议审查是常规且必要的环节。新公司法的修订和新增内容并未增加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审查义务,但给予金融机构更多核查思路和角度。在决议审查过程中,除了涵盖具体交易安排外,还应注重决议本身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与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匹配性,以保障决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此外,新公司法将公司登记作为单独一章进行了体现,其中新增的第四十条要求公司应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认缴实缴出资相关情况、股东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等,并要求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尽管信托公司直接持有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业务往往不需要关注企业的登记信息管理,但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出现特定情形下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将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对公司进一步开展其他业务的准入资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重对所持股企业财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特定安排,避免潜在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信托业务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信托公司应根据新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约束,注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信托持股企业的独立经营,避免混同问题,同时加强决议审查,保障决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此外,信托公司还应关注公司登记要求,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通过合规经营,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新公司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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