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各出70万买房,10年后分手男子主动放弃,女子卖房得530万,男子却反悔要分一半,法院如何判决?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3-30 09:47:08

十年前,广州的李小姐和男友张先生共同出资14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当时,两人正处于热恋期,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他们各自出资70万元,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象征着他们共同的未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关系逐渐出现了裂痕。10年后,他们决定分手。在分手时,张先生表现出了大度,主动提出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利,让李小姐独自拥有。李小姐对此感激不尽,她认为这是张先生对她的最后一份尊重。

当李小姐以53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后,张先生却突然反悔。他声称,虽然当初放弃了房产,但那是在情绪激动下的一时冲动,并非真实意愿。他要求李小姐分割一半的收益,即265万元。

李小姐感到震惊和愤怒,她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是对她的背叛。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小姐决定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出售的收益归她所有。法庭上,张先生坚持自己的立场,而李小姐则声泪俱下地陈述了自己的立场和感受。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此前对房产的所有权利的放弃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能否撤销。

2、房产的所有权归谁?

从出资以及房产登记情况,房产属于两人共有的。当感情破裂时,就需要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房产的所有权。

3、结合本案谈谈,张先生主动提出是否意味着房产全部归李小姐所有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先生此前对房产的所有权利的放弃行为有效,而该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如果进行审查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不得撤销,所以房产的所有权归李小姐。

4、张先生主张放弃房产是一时冲动是否可以申请分得部分房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负有举证义务。但其抗辩理由很难进行举证证明,通过表明放弃时距今的时间长短和此前是否进行主张权利进行判断。

5、现实生活中两人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

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认定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原则上按一般共有处理。

所谓一般共有,就是当事人对财产的权属及分割有约定,随其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做贡献大小,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公平合理分割。

6、本案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产,觉得这样可以加深彼此的感情。但是,他们往往忽略了法律层面的问题,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产权归属等。等到感情出现问题时,这些“漏洞”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后续】: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张先生放弃房产的行为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分手时的放弃行为,是在没有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应当视为有效的赠与行为。因此,李小姐对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张先生无权要求分割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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