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产孕妇做B超致胎儿缺氧死亡,如何追责?

知恒律师事务所 2024-03-29 17:55:41

2024年3月24日,一名待产妇发布视频称,自己在上海嘉定妇幼保健院待产,因做B超平躺近一个小时,导致足月胎儿缺氧胎死腹中,并且直至视频发布,医生与医院也无人问津。

此事一经公开迅速在各大平台引起热议,待产孕妇随后在账号内补充,胎儿已经足月,24日早上在家中发现见红便与丈夫立即赶往保健院,此前检查胎心、胎位一切正常,B超检查时医生却让自己平躺等待1个多小时,自己已经明显察觉到呼吸不畅,并且多次向医生反应情况,但检查的医生却不予理会并且继续看手机、发视频,最终导致胎儿因缺氧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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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即将出世的孩子在产前意外死亡后,待产孕妇情绪崩溃,期间羊水流淌不断。在病房经历了身心双折磨的5个小时后医生、医院并未给出任何处理,一直在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待产妇的丈夫于是向卫健委反应,得到的回应是等待生产后对婴儿进行解剖再鉴定再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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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卫健委称此案正在调查跟进。若待产妇所述事实,那么导致做B超胎死腹中的医院具有重大责任,涉事医生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涉事医院与涉事医生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但涉事医生的工作失误难道不属于医疗事故罪吗?事故导致胎儿丧命难道不算故意杀人吗?

图源待产妇平台账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在出生前或者出生中是“胎儿”,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无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能力。出生后为法律“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以胎儿在法律层面并不属于“人”,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定义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所以即便涉事医生是故意为之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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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涉事医院员工违反了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院方应依法赔偿待产妇的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再多的金钱都无法换回一条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失去孩子一家的痛苦,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作出鉴定结果,给孕妇及其家人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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