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1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造成1人死亡

中国工程报 2024-04-05 22:52:59

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公布《七星关区市东街道“11•22”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报告全文如下——

七星关区市东街道“11•22”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惠泉路59号刘世一、刘世勤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发生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为刘某一、刘某勤自建房,房屋坐北朝南,北侧是空地,南侧是惠泉路,东西侧同其他居民房相邻,过火房屋其中一栋为木结构,一栋为砖混结构,两栋建筑均为一层建筑,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惠泉路59号。木结构房屋,呈“田”字形布置,建筑面积为74平方米,东西长8米,南北宽9.52米,高3米,入户门位于南面惠泉路。砖混结构房屋面积84平方米,东西长6.11米,南北宽13.75米。砖混结构从西侧进入客厅,客厅入户门为卷帘门。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生火灾的经过。通过调取监控和询问走访情况了解,2023年11月22日1时16分许,赵凤明同儿子刘永离开家外出上班,1时39分许火灾发生,由于火灾发生在凌晨,1时55分许有过路人员在起火房屋前停留,2时许第二次有过路人员在起火房屋前停留,但都未第一时间报警。2时30分许吉学奇在出租屋内听到异响后打开窗户看到房屋起火,大火已经烧穿屋顶,后遂才报警,发现火灾时火势已经扩大。

(二)灭火救援情况。2023年11月22日2时30分,环城北路消防站接到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惠泉路一民房起火。2时31分,环城北路消防站出动3车15人前往处置,2时38分,消防站到达现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阶段,起火房屋距离主干道路较远,消防指战员通过沿道路铺设水带方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2时50分出水灭火,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围观群众反馈可能有人员被困。2时55分,环城北路消防站出动1车4人增援,大队值班人员1车4人遂行出动。3时05分许救援人员发现一具疑似烧焦尸体,4时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5时20分,现场明火扑灭,经现场多次清理后,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一,性别:男,身份证号:522421XXXXXXXX1214,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惠权路59号,户主。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2户居民受灾,过火面积1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经调查走访、现场痕迹勘查、视频分析及物证送检,综合分析认定如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1时39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刘世一、刘世勤木结构建筑卧室。认定起火点为卧室距东墙2.8米,距南面隔断0.4米处。认定起火原因为木结构房屋卧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

(二)灾害成因。一是房屋内堆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火灾荷载大;二是房屋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使用时间长未定期检查更换;三是自建房排查整治不到位;四是火灾发生后周围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报警处置,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三)事故性质。调查认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11•22”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延伸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

1.经走访调查,查阅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事处相关资料。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事处在《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市东党工委通〔2022〕67号,市东党工委通〔2023〕14号、21号、29号)中明确,街道办副主任胡某中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街道办党工委委员、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某元同志包靠双井社区工作,因胡某元同志借用到市妇联工作,自2023年1月以来该同志负责工作由党工委副书记、统战委员汪某代管。查阅3月15日会议记录,胡某中结合《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安全“六查”行动方案》安排部署街道办“六查”工作,9月12日有自建房排查部署的会议记录。街道办对消防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有记录。

查阅双井社区相关资料,社区支部书记李某负责全面工作,胡某英分管社区消防安全排查工作,按照街道办网格工作分工,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惠泉路59号属于街道办第三网格,网格长翟某鉴,网格员陆某列、曹某。查阅2023年工作台账及记录,自建房排查台账及记录不全,重点人群台账未记录刘某一相关资料信息。工作中未按照《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安全“六查”行动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工作存在不深不实的情况。

2.工程建设及房屋产权手续办理情况。起火建筑为居民自建住宅,位于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惠泉路59号,建筑为98年前建筑,不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责任。

3.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经调查,起火场所为单层自建住宅,不涉及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责任。

4.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经调查,起火场所为自建住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5.使用管理责任情况。经调查,起火建筑为刘某一家庭自住,房屋所有人刘某一及妻儿均无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整改能力,且房间内随意堆放大量回收易燃可燃物,火灾载荷大,负自主管理责任。鉴于刘某一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管理责任。

6.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情况。2023年11月22日2时30分,环城北路消防站接到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惠泉路一民房起火。2时31分,环城北路消防站调派3车15人前往处置,2时38分,消防站到达火灾现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起火房屋距离主干道路较远,消防指战员通过沿道路铺设水带方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2时50分出水灭火,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围观群众反馈可能有人员被困。2时55分,环城北路消防站出动1车4人增援,大队值班人员1车4人遂行出动。3时5分许发现一具疑似烧焦尸体,4时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5时20分,现场明火扑灭。处置过程严格按照灭火救援行动规程展开,秉承“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处置该起火灾事故。

(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市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存在漏洞,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文对市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存在漏洞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市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作书面检查。

(三)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汪某,市东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统战委员,包靠双井社区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指导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建议汪某同志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2.胡某中,市东街道办副主任,具体负责市东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不实,未按要求开展“六类人群”包保和帮扶工作。建议胡某中同志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3.李某,双井社区支部书记,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未按要求推动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安全“六查”行动,自建房排查记录不全。建议李某同志在市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作书面检查。

4.胡某英,双井社区工作人员,分管社区消防安全排查工作,未按《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安全“六查”行动方案》要求建立排查台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敲门行动”存在漏洞,对重点人群帮扶工作未按要求落实走访登记。建议胡某英同志向市东街道办事处作书面检查。

5.翟某鉴,双井社区网格员,负责第三网格相关工作,未按《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安全“六查”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排查并逐一建立台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敲门行动”存在漏洞,对重点人群帮扶工作未按要求落实走访登记。建议翟某鉴同志向市东街道办事处作书面检查。

六、火灾暴露的问题

(一)“六类人群”监管不力。发生火灾时,老人无人看管,火灾发生初期,不会报警求救于他人,监护人未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导致悲剧发生。暴露出“六类人群”的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二)街道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街道办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有研究部署,但对落实情况未进行检查,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不实。

(三)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双井社区开展“六查”行动排查不深不实,自建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排查和整治,消防安全“敲门行动”走过场,明知刘世一为“六类人群”,未落实登记和包保责任。

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28日

(文章来源: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0 阅读:20

中国工程报

简介:中国工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