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境违法行为,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3.9万余元

中国基建报 2024-03-01 23:27:53

3月1日,本报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由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近日被罚叁万玖仟捌佰元。

据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遂)罚〔2024〕2号披露——

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9J,法定代表人:包志泉,住所:浙江遂昌县工业园区上江区块。

该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2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巡查,2023年10月13日12时37分,废水在线监测数据PH值出现异常情况。经后续调查,该公司当班污水操作工当天因家中有急事,临时找干杂活的工人代班处理污水,代班工人对环保业务不熟悉,未按污水操作规程处理污水,在前端处理污水过程中加药过多导致废水在线监测数据PH值出现异常。污水处理后经污水总排口排入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遂昌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该公司在发现废水在线监测数据PH值异常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且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修复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 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02月02日以《处罚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4〕2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20000/200000)×100%=0.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1+(环境违法次数11%)×(1-0.1)〕×200000=39800(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3日下达《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遂)责改〔2024〕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立即整改。该公司于2024年1月3日签收。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包志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123576529759J,企业地址位于浙江遂昌县工业园区上江区块,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另据本报查实,《钱江晚报》曾在2018年10月2日发布报道《遂昌一企业发生喷料泄漏事故,8名附近村民留医院观察》。报道显示:10月2日,丽水市遂昌县对外公布了一起喷料泄漏事故。通报称,10月1日晚18时50分左右,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气体泄漏,附近区域有异味。经调查核实,2018年10月1日晚18时45分许,企业反应釜冷却水泵发生故障,导致4号酯化反应釜内温度升高,发生喷料泄漏事故,釜内部分原料(三氯氧磷、环氧氯丙烷)泄漏,泄漏持续时间约3分钟。其中环氧氯丙烷性质相对稳定,为油性无色液体,微溶于水,三氯氧磷接触空气中水蒸气后反应产生带有刺激性的盐酸、磷酸酸雾,经气流扩散至周边村,引起部分村民不适。当晚19时20分许泄漏口已封堵完毕,泄漏源已切断,遂昌县已责令该企业全面停产。相关部门已组织附近村民赴遂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目前有8人留院观察,情况稳定。(文|中国基建报 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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