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套取住房公积金是“新发财之道”?

河南法制报 2024-04-04 06:30:53

基本案情

现年30岁的张某,系开封市鼓楼区人。2015年大专毕业后,张某一直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022年,张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

陈某在某单位上班,生活窘迫,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约有19万元,但因为不符合提取条件,一直无法提取。听同事说起张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套出来,陈某就想与张某“合作”。

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协议中说明陈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21万元,还款时间为15天。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债务”,法院便作出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张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陈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9万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收到款后,扣除“手续费”和中间人“好处费”,向陈某支付了15万余元。

张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自己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四处频繁“接单”。

就这样,张某先后操作多次,共套取住房公积金77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实施虚假诉讼犯罪5起,套取住房公积金35万余元,非法获利共11万元。

判决结果

杞县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张某为达到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该行为不仅妨碍了司法秩序,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该院以张某、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张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王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杞县检察院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最终,案涉虚假诉讼案件均由法院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检察官说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政策性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均有严格手续和法定流程。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债权债务,进而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该行为既妨碍了司法秩序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该违法乱象。

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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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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