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自行委托鉴定法院会采信吗?

扬眼 2024-03-23 01:46:19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自行在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采信了伤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事故相关损失的认定依据。

2022年6月,高某骑自行车与茅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该电动三轮车再次碰撞到道路南侧墙壁,造成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与茅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经医院抢救治疗,康复出院。2023年5月,高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因这起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损失范围,并起诉至南通法院请求判令茅某赔偿。

庭审中,茅某认为高某主张损失赔偿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结论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故其对高某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等不应当予以采信的情形,否则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茅某虽对高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根据上述证据规则,可以采信高某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其因本起事故相关损失的认定依据。

据此,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高某的合理损失。茅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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