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失败,夫妻俩想取走胚胎换个医院,结果被拒,医院:胚胎不属于你们!

法之泊海 2024-04-17 22:29:24

北京,一对夫妇因为身体状况,一直未能生育,几经打听,他们来到当地一家生殖医院,打算进行试管婴儿。可是,经历数次都没有成功,夫妻俩再次决定把胚胎取走,换一家医院试试,结果遭到医院拒绝,对方的理由是:人体胚胎不属于他们自己的。

赵志鹏和丁敏结婚6年多了,在外人看来,夫妻俩一起生活的很幸福,6年多的时间里几乎没有红过脸,拌过嘴。

实际情况的确如此,赵志鹏爱他的妻子丁敏,丁敏也体贴关心着赵志鹏。可是,在这幸福的小俩口之间,却有一个无法提及的伤痛。

那就是他们一直没有孩子。

起初,夫妻俩都没在意,他们认为生育的事情当然是顺其自然最好,可是,慢慢的,赵志鹏发现老婆丁敏怀不上。

他们俩为此还专门去医院检查一番,原因出现在丁敏那里,她的卵巢有点问题,几经治疗,一直都没有效果。

眼看,两个人的年龄是一年大一年了,丁敏内心很是愧疚,觉得在这么下去,对不起老赵家。

于是,丁敏提出他们一起到医院做试管婴儿。因为,医生告诉他们,那样的话,胚胎的成活率就提高了。

几经打听,他们听说北京的一家特色专科医院在这方面很有研究,于是,丁敏和赵志鹏便怀着试试看的态度前往该医院。

对于他们夫妻俩来说,一场异常痛苦的人生经历便开始了。经过一系列备孕检查、丁敏记不得,打了多少促排针、取卵、赵志鹏接受取精、然后经过配子,最终培育了多枚冷冻胚胎。

然而不幸的是,经过多次移植,夫妻俩还是未能成功生育。但是赵志鹏还不认命,就在这时,他决定换一家生殖医院,因为他听别人说那一家技术更先进。

而此时赵志鹏尚有8枚冷冻胚胎实验室中保存。既然换医院,那么就应该把这8枚冷冻的胚胎一起带走,省得以后取卵在经历折磨和痛苦。

可是面对夫妻俩的要求,医院果断拒绝。理由是,首先,当前没有任何关于向患者返还冷冻胚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操作细则。

其次,现在的医学科技非常发达,其难以排除返还冷冻胚胎后患者将之用于代孕等非法途径的医学伦理风险;同时,冷冻胚胎的保存需要特定技术和环境,若患者取回冷冻胚胎后自行保存,稍有不当可能会破坏这些冷冻胚胎。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赵志鹏夫妇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他们之间的保管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剩余8枚冷冻胚胎。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当前法律上关于人体胚胎生殖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被告主张将胚胎返还给原告,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但是不是被告拒绝返还的正当理由。

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赵志鹏夫妇俩是通过合法的正规途径,进行辅助生殖,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不存在非法行为。

二、法院审理判决。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赵志鹏夫妇到医院进行生殖辅助服务,法律上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一项医疗合同,根据合同的本质特征,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

本案中,经过调解,原告和被告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在此基础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管冷冻胚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返还8枚冷冻胎盘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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