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一5岁男孩在幼儿园画画时,邻座小朋友转身挥动铅笔,笔尖不慎刺入男孩的左

洋仔说法 2025-10-11 22:54:01

江西瑞昌,一5岁男孩在幼儿园画画时,邻座小朋友转身挥动铅笔,笔尖不慎刺入男孩的左眼。不料,园长没有选择立即就医,而是用土法子,取来猪油涂抹在受伤眼睛上,以为可以消肿。放学时,妈妈接到孩子,老师轻描淡写:“没事,就擦破点皮,他都没哭。”可回到家,男孩一直喊眼睛疼,眼前发黑,连夜送医后,当地医生震惊地问:“你们在伤口上抹了什么?感染太严重了!”这时男孩妈妈才得知猪油的事,男孩左眼诊断为失明,十级伤残,几次手术后,只能感知光线,必须终身佩戴特制眼镜,每年更换。园方支付27万后便没了下文,而这笔钱早已在治疗中耗尽。监控蹊跷“损坏”,真相成谜。如今,涉事幼儿园被关停。   据中国新闻周刊10月11日报道,李梅(化名)的儿子小华(化名)今年5岁,原本是个活泼好动的孩子,喜欢画画和奔跑。   小华在一家民办幼儿园上学,这家幼儿园成立于2018年,业务范围是2-5周岁学前教育,有教育局颁发的资质。   谁能想到,一场看似偶然的事故,会彻底改变小华的人生,也让我们家庭陷入无尽的挣扎。   2024年11月18日下午,幼儿园里,孩子们像往常一样在教室里活动,小华和同学小杰(化名)坐在一起画画。   据老师后来描述,小杰不小心用铅笔戳到了小华的左眼,铅笔尖直接刺入眼球,小华当场疼得大哭。   但幼儿园的张园长(化名)和老师没有立即送医,而是用土办法,使用猪油涂抹在伤口上。   下午放学时,李梅去接小华,老师轻描淡写地告诉李梅:“没关系,就戳了一点小口子,孩子当时还在看电视,哭都没哭。”   李梅看到小华左眼有些红肿,但以为只是小伤,没太在意。直到回家后,小华一直揉眼睛,说看不清楚,李梅才慌了神。   当晚,李梅带他去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脸色凝重,问李梅:“你们在伤口上擦了什么东西?已经感染了,赶紧送上级医院,孩子可能看不见了!”   李梅这才知道,园长居然用了猪油处理伤口。   李梅没多想,连夜赶往上海,在某专科医院,医生诊断小华左眼“失明”,眼角膜等全都破裂了,伤残鉴定为十级。   医生解释说,铅笔戳伤本就严重,加上猪油涂抹导致感染加重,眼球内部组织受损无法逆转。小华需要紧急手术,而且后续还得多次修复。   2024年11月19日,小华接受了第一次手术,术后,小华的左眼只能感知光线,近处物体完全看不见,还得佩戴定制的伤残辅助器,每年更换一次,费用不菲。   2025年1月2日,李梅们又去上海做了第二次手术,术后虽有好转,但远未恢复正常。   如今,小华需要长期康复治疗,他再也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自由玩耍,每次出门都得小心翼翼。   事故发生后,李梅多次向幼儿园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想弄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但园方总是推脱,说监控在事发前就坏了。   此前,幼儿园、小杰家长和李梅曾达成协议,园方支付了27万余元,用于前期医疗费用,但这笔钱在两次手术和康复中很快用完,后续赔偿没有了后文。   2025年10月,涉事幼儿园正式关停。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华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眼睛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如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将首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事实上,涉事幼儿园对小华的左眼失明存在诸多过失。   其一,学前儿童使用铅笔等尖锐物品时,老师应进行充分的看护和安全指导,这说明老师监管存在疏忽。   其二,在发现小华眼睛受伤后,园长没有第一时间送医治疗,而是使用“猪油”涂抹眼球伤口,这直接导致了感染的加剧,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扩大,存在严重过错。   其三,园方对孩子们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监控是必要安保设施之一,其以“监控已损坏”为由拒绝提供事发录像,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亦说明其有过错。   从举证责任角度,在幼儿园无法提供监控且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会采信小华方的主张,认定幼儿园存在管理过失。   所以,幼儿园除已支付的27万元外,如小华后续继续发生医疗费等,小华父母仍可以要求幼儿园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除了学校要担责外,小杰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杰侵权行为发生在幼儿园的监管之下,幼儿园负有更高的、直接的看护责任,在责任划分上,小杰的父母的责任是次要的、补充性的。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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