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和男友相恋一年,感情渐浓,在某个夜晚,因一时情浓未做安全防护,女子意外怀孕。当女子忐忑地告知男友时,男友却以“没准备好”为由拒绝负责。妊娠期间,两人争执不断,女子甚至报警称遭暴力对待。怀孕17周时,女子独自躺在医院手术台上,男友虽在引产同意书上签字,术后却只转了8200元。事后,女子将男友告上法庭,索赔三万八千元。庭审中,男友说之前那笔钱就是赔偿,而女子则坚称这笔钱是还款,还提供了一张欠条。法院判决让女子出乎意料。 据河南经济报10月10日报道,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意外怀孕并引产的纠纷案件。 女子小安(化名)和男友小田(化名)交往一年多,感情起初十分融洽,他们周末常一起逛街、看电影,偶尔为小事争吵,但总能很快和好。 然而,生活总爱开玩笑,2023年初,在一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亲 密行为后,小安发现自己怀孕了。 起初,她有些慌乱,但更多的是对未来的期待,她以为小田会和她一样,愿意迎接这个新生命。 可事与愿违,当小安告诉小田怀孕的消息时,小田的反应出乎意料地冷淡,他表示自己“还没准备好当父亲”,经济状况不稳定,也不想这么快结婚。 小安试图沟通,但小田态度坚决,甚至多次在争吵中情绪失控。 小安事后指控,小田在妊娠期间对她有过“暴力攻击”,导致她身体和心理受创,她手里一份《受案回执》,证明她曾因被殴打报案。 但小田否认这一点,解释说那只是引产后双方争执中的一次冲动行为,并非长期暴力。 怀孕到第17周时,小安意识到这段关系无法支撑起一个家庭,在多次协商后,两人决定去医院做引 产手术。 随后,小安在一家医院接受了手术,手术同意书上,“家属签字”处有小田的签名,关系注明为“男友”。 手术对小安的影响很大,不仅身体虚弱,还耽误了工作,她原本指望小田能主动承担费用,但事后小田只转了一笔钱8200元。 小安觉得身心俱疲,她希望小田能继续分担一些损失,但小田并不打算继续出钱,认为前面的8200元就足够补偿。 不过,小安不认可这笔钱是赔偿,她坚持说,那8200元是小田偿还之前的欠款。 原来,在交往中,小田曾因生意周转向小安借过钱,还打过欠条,写明欠款11000元。 但小田反驳说,那些钱是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并非借款,而且欠款已部分偿还。 协商无果后,小安将小田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余元。 在法庭上,双方情绪激动。 小安强调,如果不是小田坚持不采取安全措施,她不会意外怀孕,更不用承受这些损失。 小田则显得无奈,他承认双方自愿发生关 系,但认为手术是共同决定的结果,他还说,自己已经尽力补偿,那8200元转账就是赔偿款,不该再被追究。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小安和小田系双方自愿发生亲密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避 孕措施是避免怀孕这一可能后果的合理注意义务,双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均对可能导致的怀孕风险持“疏忽放任”的态度。 显然,小安的身体直接承受了怀孕和引 产的损害,双方均存在过错。 所以,小田确实需要对小安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小安和小田均有过错,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了公平性,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任何一方,如让小田承担全部责任,显失不公平,因为小安系自愿且未坚持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基于此,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经过核定,小安在手术过程中的损失为12467元,并非如其主张的3.8万余元。 此外,小安认为小田支付的8200属于还款,而小田认为是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一张欠条以及生意周转资金的转账流水等证据,貌似可以说明小田确实欠小安一笔钱。 但是,小田说已经还清了,而事实上,小田和小安之间恋爱期间有大量资金往来,无法核实清楚借款是否还清,而小安也说不清楚,存在争议,不足以证明借款还存在。 另外,小田转账8200元确实发生在小安手术之后,在时间上与赔偿事宜具有关联性,有一定合理性。 至于小田主张还支付了800元现金赔偿,但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小安否认,无法确认该事实发生。 法院认定小田已经向小安支付了8200元赔偿,高于小田应向小安支付的50%赔偿款为6,233.50元,无需再支付任何赔偿款。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安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北京,一女子和男友相恋一年,感情渐浓,在某个夜晚,因一时情浓未做安全防护,女子意
洋仔说法
2025-10-11 23: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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