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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这3大问题必知!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而在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中,除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权利外,应收账款同样也是被申请人的财产之一。那么,应收账款可以被保全吗?能否采用“冻结(账户)”的司法强制措施?本文将为大家梳理应收账款保全的相关问题。

如何申请保全应收账款?①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条以及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申请保全应收账款应当明确次级债务人名称(姓名)、应收账款数额。②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保全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结算凭证等。如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质押登记的,可以直接提供登记凭证。有这些证据后,人民法院方能确定保全的对象及保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