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胡贤华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 这是她行刑前留下的最后的照片,她此时已经被五花大绑,走向刑场,她的表情很是痛苦,很显然,她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 她当时在医院里做的是勤杂工的工作,每天有很多的空余时间,她生来生性活泼开朗,经常和男性朋友玩得比较好,喜欢在家中组织舞会,邀请许多的好友来玩。 一天夜里,和多位男性发生关系,最后,她被邻居所举报,警察将其抓走后,以“流氓罪”将其枪毙。 当时是改革开放时期,可能大家都比较开放,但是这位邻居把别人举报,我就不理解了,但是的法律法规还是很严格的,不然怎么可能以“流氓罪”就是死罪呢? 对于性犯罪,当时确实好严格。 朋友们,你们怎么看待这个事情呢! 欢迎留言。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