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有好感的女性转账都算嫖娼了?这两天网上又有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颠覆了大家的三观。 简单来说就是一哥们去KTV唱K期间,请了一个小姐姐来陪酒,过程之中他可能看上这个女方,于是问她卖不卖,小姐姐明确表示拒绝,但是呢他为了博得这个女方的好感,仍然给了她1千块钱,唱完k之后,双方就各自回家了。 隔了几个月之后,他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嫖娼,然后对他处以500块钱的罚款。这个处罚的逻辑是什么呢,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是说,他问这个小姐姐卖不卖,已经是着手了,小姐姐明确表示拒绝,因为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于是可以对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本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他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的,但现在只罚他500块钱,确实从轻了。 但处罚一出,网友议论纷纷,说如果这是属于嫖娼未遂,那是不是说这个女方也属于卖淫未遂吗,这不是对这个女方严重的人格侮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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