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男子为了表示诚意,在自己的房本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几个月后两人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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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16:06:38
陕西汉中,男子为了表示诚意,在自己的房本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几个月后两人离婚时,妻子要求平分房产,男子不同意:“想得美,我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凭什么分给你!”
(案例来源: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闪婚闪离,人财两空,是什么滋味,王涵最具发言权,因为他和妻子结婚不到几个月,两人就打起了离婚官司。
王涵与李娟是在朋友聚会中相识的,那天晚上,李娟阳光般的笑容,如同和煦的微风,轻轻吹过王涵的心头。两颗心在那一刻迅速碰撞,燃烧成一段热烈的情缘。
那时,王涵虽然有着不错的工作,也全款买了自己的房子,但是感情之路并不顺利。他感受到了父母催婚的压力,而李娟的出现,则是一道明亮的曙光,照亮了他的世界。他们互相倾慕,情感迅速升温,如同春水泛滥,挡也挡不住。
爱情的突然降临,让他们彼此陶醉在幸福的气氛中。他们漫步在温馨的街头,牵手走进餐馆,享受美食,畅谈着对未来的憧憬。
那年年底,父母得知王涵谈了一个女朋友,于是催促王涵赶紧结婚,他们还等着抱孙子。
王涵以闪电般的速度跟李娟求婚,为了表达诚意,也为了消除李娟的顾虑,他承诺会在自己的房本上加上李娟的名字,李娟开心不已,欣然答应王涵的求婚。
两人很快举办了盛大的婚礼,王涵也按照约定,在房本上加上了李娟的名字,一切都是美好的开始。然而,当他们进入婚姻生活,开始操心柴米油盐时,却发现生活并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般美好。
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他们并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性格和习惯。因此,婚后生活时常阴云密布,争吵成了家常便饭,两人的性格都非常的强势和固执,谁也不肯让谁。
他们的生活因为各自的强势,逐渐出现了裂痕。不久之后,李娟提出了离婚,王涵心平气和的接受了这个结局,但是在房产分割上,他们的意见却大相径庭。
李娟认为既然房本上已经加上了自己的名字,这套房产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
王涵却并不同意这种看法,他坚称这套房产是他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李娟并未对此做出过任何贡献。因此,这套房产应完全属于他个人所有,与李娟没有任何关系。
双方的关系已从云端跌落至尘土,曾经的温馨和爱意荡然无存。一对相互挚爱的恋人,如今形同陌路,彼此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李娟主张,这套房产既然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李娟认为,既然当初王涵承诺自己,愿意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王涵则主张,即使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需要看谁出的房款多,谁对家庭的贡献大,来决定房子分割的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共同所有并不是说夫妻一人一半,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夫妻共有,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对半分割,在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来确定份额。
涉案房产属于王涵婚前全款购置的,在购置房屋时,李娟并未出现,也从未出过相应的房款,因此李娟对房产并未有贡献。
3、法院审理判决王涵分得80%的份额,李娟分得20%的份额。
在庭审过程中,李娟提出这套房产是王涵对自己的赠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娟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王涵有赠与的意愿。因此,其提出的王涵赠予她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就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作出裁决:酌情判决王涵分得80%的份额,李娟分得20%的份额。
大家对于这件事,又是什么样的看法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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