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女子发现丈夫跟别的女子同居,还生育了一个女儿,直接以两人涉嫌重婚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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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18:25:54
江苏常州,一女子发现丈夫跟别的女子同居,还生育了一个女儿,直接以两人涉嫌重婚罪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真的认定丈夫与该女子构成重婚罪,其中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实刑,该女子虽然也获得6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罚,但为缓刑。
(来源:抽屉视频、九派快讯)
情况是这样的,女子李某与男子张某系夫妻关系,但结婚之后两人逐渐感情平淡。渐行渐远之际,张某搬离了跟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但两人并未终结婚姻关系。
独居的过程中,张某没有耐住寂寞,认识了女子王某,跟她发生了一夜情。随后,两人联系逐渐增多,竟然共同居住生活起来,最后还生育了一个女儿。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并非被张某欺骗,她是知道张某是有家庭的,没有跟他妻子离婚。估计是法律意识淡薄,王某并没有积极行动起来,让张某给自己一个合乎法律的名分。
王某这边没有动静,李某那边可是获悉了她跟张某的好事。气愤之下,李某还算冷静,固定了相应证据,直接将张某、王某提起了诉讼,让法院判处张某、王某构成重婚罪,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
经过审理,法院采信了李某的主张,对张某、王某作出了开头的刑事处理。
1.既然是请求法院判处张某、王某构成重婚罪,警方和检方怎么没有参与,而是由李某直接启动的程序?
看到这个问题,估计有网友直接想起重婚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实不然,重婚罪并非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四个,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重婚罪属于有条件的自诉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以,按照前述规定,李某之所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是因为检方那边没有公诉,而李某这边有相应的证据材料。
2.张某、王某没有登记结婚,怎么也构成重婚罪?
虽然从民法上,我们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情形,但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度,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在刑法上,我国司法实务还是认可事实婚姻的情形的。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是包括事实婚姻。而所谓的事实婚姻就包括稳定的共同生活以及给外人的外观为两人为夫妻关系。
经过李某的举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张某、王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已经达到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认定张某、王某系事实婚姻后,也查明了张某没有跟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也查明了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那以重婚罪对张某、王某定罪处罚就呼之欲出。
值得注意的是,有网友好奇,两人都是重婚罪,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为什么王某被判处的是缓刑呢?
虽然法官没有介绍其中的缘由,但从两人生育一女的客观情况来看,我们猜测应该是为了让王某照顾自己的女儿,这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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