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到足疗店按摩,要求必须是女技师服务,可是女技师刚刚准备服务,民警就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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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17:58:22
江苏,男子到足疗店按摩,要求必须是女技师服务,可是女技师刚刚准备服务,民警就破门而入,随即将双方带走调查,男子辩称自己是来做正规按摩的,可是警方调查后并未采信,以嫖娼未遂为由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引发诉讼,法院会如何审理?
张某今年30出头,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有时间找对象,平时工作劳累的时候,就喜欢去做大保健,事发这天,张某加了几天班后感觉很劳累,于是就来到了附近一处足疗店。
进店后,张某选择了100元的足疗服务,并特意要求女技师服务,当看到为自己指派的女技师时,张某还没开始就提出了加钟的要求,于是又加了100元后,两人一起进入了包房。
当张某脱掉衣服,换好了足疗店提供的宽松大褂时,这时候民警便敲门进来了,询问了一番后,将两人带回到派出所继续接受调查。
在询问的过程中,张某承认加钟的这100元是想要和女技师发生关系,而女技师的陈述与张某基本上吻合,据此,警方对张某处以了罚款500元。
对于这个处罚,张某很不服,在缴纳完罚款后,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张某的理由很简单,自己支付了200元不假,但是这200元都是按摩的费用,之前承认嫖娼也是被诱导的,就是自己承认了,就可以回家了。
而警方则反驳称,事发当天,接到举报称涉事足疗店有卖淫嫖娼,于是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和女技师有卖淫嫖娼的嫌疑,遂将其带回调查,两人承认了准备要发生关系的事实,因为是嫖娼未遂,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对张某处以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对于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也不免除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所以,警方对张某进行的处罚,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才决定了处罚是否合规合法。
据此,警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既有张某和女技师的询问笔录以及两人的相互辨认情况,也有足浴店其他人的询问笔录,还有相应的执行传唤等程序方面的文书,以此证明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原告的两份询问笔录与女技工陈某笔录内容吻合,均认可以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仅因原告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发生关系。
再者,从足疗店老板和该浴室的另一名技工的陈述证实,正规按摩只要80或100元,而原告接受的按摩是200元,这也与陈某陈述一致。故原告已构成嫖娼行为,其辩驳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求,但是,张某并不打算就这么认了,随后提起了二审、再审,可是结果都让张某很是失望,结果都败诉了。
有人说,100块钱这怎么可能?按照现在的物价,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的。
其实,按照关于《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所以,无论是未遂甚至是等待的,都可以按照嫖娼予以处罚,并非是只要发生完了关系,才能够被定为嫖娼,这件事情也提醒大家,不要以身试法,不然的话,后悔都来不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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