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食盐既是奢侈品也是管控品,宋代的高级官员是如何获取所需的食盐? 在如今生活里,盐是寻常的必需品,但放在古代,它却是奢侈品,更是收到当时朝廷的管控,专卖制度下人们不得不向官府或官府授权的盐商买盐食用,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笔者不禁好奇,在宋代那些享有政治特权的官员群体的盐都来自哪里?是否需要买盐食用? 1、高级官员领取“俸料盐” 宋代官员的俸禄结构复杂,有正俸、加俸、职田三类,正俸主要包括俸钱、衣赐、禄粟三种;加俸主要包括“职钱、傔人衣粮、餐钱、茶酒厨料、薪蒿炭盐等的各种添支”,而“俸料盐”属于加俸的一种。 俸料盐的添给在乾德五年(967)以前就已存在,宋代节度使所领取的俸料盐相当丰厚,赡家之外还有余裕发卖。 关于俸料盐的发放范围及数量,可见于仁宗嘉祐二年(1057)颁行的《嘉祐禄令》中的规定。“宋代一石,折今市石六·六斗,合九十二·四斤。” 另据史继刚推测,正常需求情况下,“宋代民众的年均食盐需求不会比明清的十斤低”,且以十斤计算可知,宰相、枢密使、节度使每年可领到646.8斤食盐,可供64人食用;掌兵遥领、留后等每年可领到462斤食盐,可供46人食用;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等最低,每年可领到184.8斤盐,可供18人食用。 因此,可以理解贝州节度使出售多余的食盐。俸料盐的添支虽厚,却非所有官员均可领取。《嘉祐禄令》仅规定上述人员俸料盐的请给资格,其他官员是否有资格领取,未见明确记载。 但从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刺史后方可领取俸料盐来看,并非所有官员都能领取俸料盐。 对于少数民族不产盐的地区来说,盐是一种非常珍贵的物资,宋政府也常以赐盐、买马等方式输出食盐,以维持与羁縻地区的隶属关系。 2、料钱折支的食盐 料钱折盐也是官员获取食盐的一种方式。尽管宋代的“衣赐、禄粟、加俸和职田,并非所有官员均可享受”,但是“唯料钱一项,上自使相,下至判司簿尉,以及武阶最低之三班借职,均能获得”。 什么是料钱?料钱是俸料之一种,为文武、内外官基本俸禄,所谓月支俸钱,或称“月俸钱”“俸钱”。简言之,料钱就是俸禄中本应直接给现钱的部分。然而,料钱在给付之时往往折支一定比例的实物,“除少数近臣外,大部分官员料钱都是三分之一现钱,三分之二折支”。 官员可以通过料钱折支的方式获取食盐。如王栐曾说宋初士大夫收入微薄,月俸钱“三分之二又复折支茶、盐、酒等”。 邛州因上一年闹饥荒,官府卖盐不多,积压“盐六百三十余笼”,因此“凡百用度并以黑盐准折抵”。 由此可知,料钱折盐也是官员获得食盐的一种方式。宋政府虽然规定了料钱折支的比例,但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折支何物,往往以库中所储实物折支。 如雍熙四年(987)以杂物折支官员,“诸道州府军监知州、通判、监当朝臣、京官、使臣并幕职、州县官等,所请俸钱内折支杂物”。 杂物说明折支对象并不一定是盐。大中祥符二年(1009)四月,以香客供奉物折支官员,“泰山庙每岁四方之人所献物色,常合存留以供修庙之费,其后本处官吏取为月俸”,其后改为以官物折给官吏,“兖州官吏月请折支并以官物充,其岳庙令别定俸给”。 香客所献纳祭祀物品,一般不会献祭盐;改为官物后,官物是否有盐,尚不可知。 元丰元年(1078)以银折给官员,诏:“广西转运司官员、使臣、诸军料钱等物,愿以其半折银者听。” 广西官员的料钱可以一半折支白银支付,也未用盐。元祐四年(1089)以茶折给官员:“今若以上件茶货分在近京去处,以充折支,颇得稳便。” 因官府积压茶叶过多,朝廷拟对官员料钱折支茶叶,也并非给盐。 由此可知,尽管宋代官员存在料钱折盐的情况,但盐也仅作为杂物或官物的一种进行折支,以至于官员料钱折盐很不稳定。 3、赏赐的食盐 赏赐作为官员的俸外收入,可作为官俸不足的重要补充。珍稀的自生盐曾被列为赏赐的物品之一。 大中祥符三年(1010)八月,“解州盐池紫泉场水次二十许里不种自生,其味特嘉,命屯田员外郎何敏中往祭池庙。 八月,东池水自成盐,仅半池,洁白成块,晶莹异常。祀汾阴经度制置使陈尧叟继献,凡四千七百斤,分赐近臣及诸军列校”。 自生盐或红盐的形成是由于“夏月盐南风来,池面紫色,须臾凝结如雪,土人谓之漫生盐”,为此皇帝特命何敏中就地祭祀并封赏。 天圣九年(1031)以后,漫生盐的采摘已逐渐有了规制。至建中靖国元年(1101)因漫生盐收获颇丰,知州辛琮遂请旨发卖。 政和六年(1116),“两池漫生盐,募人倍力采取,且议加赏;继生红盐,百官皆贺,制置解盐使李百禄等第赏有差”。至于此次赏赐的物品是否漫生盐,则不可知。 总结: 宋廷对高级官员设有复杂周到的俸禄结构,保障其生活自给自足,可称之为古代“食租衣税”观念在俸禄制度上的体现。而政府赋盐范围有限,大部分普通官员因级别不够、俸禄结构单一,无法覆盖生活所需的各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