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
根据央视新闻的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三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例外性下调。
修改后,《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写道:“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12~14岁的小孩如果杀人,需要“情节恶劣”,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三个初中生预先挖了坑,诱骗受害者到蔬菜大棚,抢夺他的钱财,并将他残忍杀害,弄得面目全非,事后还不承认,确实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
那么,如果有些案件,情节不恶劣呢?如果情节不恶劣,即使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死亡、重伤,也不会追究12~14岁的刑事责任。
覆言认为,还是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0岁,至少应该降到12岁,或者取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恶劣”这四个字。也就是说,只要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重伤,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检方通报邯郸初中生被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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