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位女子和一男子在出租屋里约会,被老公当场抓获。老公的两位朋友将男子控制在卫生间内,准备报警。可就在这时,女子的脚被玻璃划破了,老公差遣另一位朋友下楼为其买创可贴,不料,女子却趁人不注意从三楼跳了下去,致10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女子将老公和他的三位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9万,法院这样判了!
傍晚,趁着夜色朦胧,赵惠和刘志刚约好7:30准时在她刚租好的出租屋里见。
发完约会信息,赵惠立马就删除了,然后精心收拾了一番,从家出发,去出租屋了。
当初,赵惠跟老公王明海商量,想在离公司近一点的小区租一间房,王明海是不同意的。
王明海觉得老婆不在身边,到底是不放心。
可又考虑到,赵惠新工作的公司地址,确实离家太远,每天来回路上得3小时,赵惠天天喊累。
于是,王明海就同意了。赵惠呢也识趣,除了每周末回家外,周内也会回家一天。
其实,赵惠在外头租房还有个原因,就是方便和刘志刚约会。
赵惠和刘志刚在一起已经大半年了,王明海浑然不知。
直到有一次,周内的某一天,王明海有点想念赵惠,于是深夜11点过去赵惠租的房子找她,可是赵惠却不在,说是加班,王明海觉得奇怪,又跑去她公司查岗,发现写字楼里黑灯瞎火的,没人。
于是,王明海起了疑心,不过,他选择沉默,免得打草惊蛇。
这个周天下午,王明海看到赵惠对镜梳妆,收拾了一番,带着衣服从家去出租屋的时候,他便留了个心眼,偷偷跟在赵惠后面去了出租屋。
结果,赵惠刚到小区门口,就看到刘志刚在门口等她,她立马跑过去和刘志刚拥抱,这一切都被躲在马路对面的王明海看的一清二楚。
他恨不得分分钟手撕了这对不要脸的男女,愤怒过后,他逼自己理智一点,叫来了三位朋友,一会儿一起出动,反正这婚离定了,也就没必要考虑脸面了。
赵惠和刘志刚一进电梯,就迫不及待的拥吻,就在两人衣衫不整的躺在出租物床的时候,只听见“咣当”一声,房门被打开了。
刘志刚吓得赶紧钻进被窝,赵惠吃惊的看着站在他面前的王明海。
王明海看到赵惠穿着情趣内衣和刘志刚躺在床上,他愤怒的朝两人挥舞着拳头,没想到,赵惠竟然还挡在刘志刚前头。
王明海唤来两个朋友,将刘志刚控制在卫生间内,准备报警。
而此时,王明海难解心头之恨,又朝赵惠扇了两个巴掌,让她穿好衣服。
王明海内心在滴血,可他越是扇赵惠,赵惠就越是一副“老娘就是喜欢别人,怎么了”的样子。
赵惠让王明海放了刘志刚,有啥气冲她撒,王明海不放。
两人撕扯了一番,刘志刚看到赵惠的脚不小心被玻璃划破,于是差遣另一个朋友去楼下买创可贴,不料,赵惠却趁他不注意,从三楼阳台跳了下去,重度骨折,经鉴定,10级伤残。
赵惠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了,医疗费20余万。
事后,警方对王明海与其中2名参与控制刘志刚的朋友,均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赵惠不服,认为处罚太轻,先是申请复议,未果后,控告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警方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百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三)款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赵惠觉得这样的处罚太轻,于是又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为由,将王明海和他的三位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9万元损失。
2、法院审理认为,王明海未经赵惠许可,协同三名朋友闯入赵惠的出租屋内,并将刘志刚控制在卫生间,双方发生冲突后,导致赵惠情绪波动较大,致使跳楼。
故,王明海和他的三位朋友有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同时,赵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测到跳楼的后果,而仍然跳楼,所以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赵惠自行承担60%责任,王明海承担25%赔偿责任,其余3人各自承担5%赔偿责任。
核定赵惠的各项损失为39万余元后,判决王明海赔偿赵惠7.8万余元,其他3人各赔偿赵惠1.9万余元。
3、王明海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王明海诉请,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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