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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位女子跟丈夫过了一次夫妻生活,从那以后,她怎么也不愿意让丈夫靠近,女婿无奈

湖南一位女子跟丈夫过了一次夫妻生活,从那以后,她怎么也不愿意让丈夫靠近,女婿无奈向老丈人寻求帮助,得知妻子嫌弃自己的理由。 丈夫红着脸果断提出离婚,霸气说道:12.8万彩礼我也不要了!

27岁的王俊既帅气又能干,小小年纪就已经有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店铺,可他却每天愁眉苦脸。

好不容易娶个媳妇,却只能看不能碰,这要是你受得了吗?

王俊自从新婚之夜跟妻子陈露露圆完房后,她就突然态度大变,王俊抓破了脑袋也想不明白,自己究竟哪里做得不对,在他看来,自己各方面表现都达标。

按说他们是一对新婚夫妻,尝到甜头后应该是如胶似漆,可每到晚上,王俊想要跟妻子亲热。她就会找各种理由,要么身体不舒服,要么来了例假,要么太紧张............

陈露露所有的理由都用遍了,弹指间两人结婚都快6个月,王俊就只行使了一次丈夫的权利。有好几次,按捺不住的他,想霸王硬上弓。

可王俊又是一个有修养的男人,面对反抗激烈的妻子,他实在是无计可施。思来想去,只能向老丈人寻求帮助。

同样深为男人,王俊的心情老丈人自然能理解。他狠狠地批评了女儿一顿:“你是他的老婆,就有义务跟他过夫妻生活,怎么能那么任性呢?”

可陈露露在一旁,却露出惊恐的眼神。事实上,她心里也很清楚,自己这么做确实有些说不过去,可她就是反感能怎么办呢?

在父亲的教诲下,当晚陈露露心不甘情不愿履行了作为妻子的义务。王俊本以为从此就能过上幸福生活,可第二天陈露露又抗拒得不行。

一个月后,陈露露怀孕了。从那以后,她就名正言顺拒绝跟王俊同房,而且还要求分床睡,为了孩子,王俊忍了。

难熬的10个月总算过去,可等来的依旧是妻子对他的嫌弃。而此时,王俊也突然意识到,自己的妻子似乎根本没想过要跟他好好过日子。

结婚之前,原本陈露露答应12.8万的彩礼钱,先存在她那里,到时若是两人计划买房。她就会将这笔钱拿出来付首付。

可现如今,王俊想买房还差一点钱,让陈露露将彩礼钱拿出来帮衬一下,却遭到她的拒绝,双方大吵一架,陈露露带着女儿回了娘家。

想到结婚这么久,妻子对自己态度那么冷淡,王俊对这样的婚姻失望透顶。他并没有去低声下气求妻子回来,双方谁也不理谁。

转眼又六个月过去,陈露露这边按捺不住了,夫妻俩长期这样耗下去显然不是个事,再者王俊也没给女儿一分钱抚养费。

陈家人叫来记者协商此事,王俊大吐苦水,声称他结婚2年只过了一次夫妻生活,娶这样的老婆有什么用?

老丈人立马反驳:“只圆一次房,我女儿就能怀上孩子?你那么有能耐?” 具体有几次,显然不是重点,那么陈露露究竟为什么这么排斥自己的老公呢?

老陈欲言又止在王俊和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老陈替女儿发声,原来王俊腿上有一块很大的黑色胎记,而且上面还有很多毛,陈露露觉得很吓人,从内心深处嫌弃丈夫,所以不愿意同房。

得知真相后的王俊既觉得可笑又可气,强扭的瓜不甜,既然这样就离婚吧! 陈露露其实也早有此意,一直没有主动提出来,显然就是担心会被要求退还彩礼。

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是,王俊居然说:“离婚,彩礼我也不要了。”

妻子不愿意同房,你们觉得这样的婚姻还有继续下去的必要吗?

1:虽说丈夫不能强行跟妻子过夫妻生活,但作为一个正常男人,如果妻子始终拒绝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那对男人来说就太不公平。

而文中这位妻子,仅仅只是因为嫌弃丈夫身上有一块胎记,就心生厌烦,找各种理由推托,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如何这点小困难都克服不了,将来又如何一起面对生活中的风风雨雨。

不愿意跟丈夫同房,不违法,但不合情也不合理。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男方若是要求女方退回彩礼,法律上支持吗?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很显然,文中这对夫妻不符合以上这些情况,两人有登记结婚,还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况且双方连孩子都有了。

王俊主动提出离婚,也是想及时止损,明智之举。

3: 不愿意跟丈夫同房有错吗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作为一个成年男人,对妻子有这样的需求再正常不过,妻子应该尽量去配合,因为这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凡事也不可强求,如果实在不想勉强自己,那就好聚好散,结束一段糟糕的婚姻对彼此都是一件好事。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