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吉林白城,15岁女子醉酒独自走路回家时因走路摇晃,被路过的外卖员带至旅馆开房。次日女子酒醒后因无法打开房门,遂用插排线绑到阳台门上,并顺着插排线从窗户处下楼。女子因此摔至十级伤残且男子被判刑4年半后,家属将男子和旅馆老板娘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7万元。但老板娘认为,女子在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者大声呼救的情况下,却选择最危险的方式离开房间,应当自甘风险。
(来源: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
女子李某出生于2007年7月。虽然李某还未成年,但其已经在美容院当学徒,学习美容化妆等技术,
2023年4月10日,年仅15周岁的李某在美容院内,大量喝酒导致醉酒。晚上23时许,李某醉酒独自走路回家时因走路摇晃,被送外卖的男子王某发现。
王某上前搭讪后,发现李某不仅走路摇晃且连话都已经说不清楚了。王某见状,遂心生歹意。
随后王某通过网络搜索到女子刘某经营的旅馆,并与其取得联系。双方沟通的过程中,王某明确告知刘某,其是在路上发现醉酒女子的,并声称其是出于担心女子的安全,才会主动为其找个休息之处的。
即刘某是明知王某无法提供李某身份证,且双方是不认识的,但其最终还是同意为李某办理入住。
王某将李某带到旅馆后,支付了90元房费,并将李某带到三楼302房间休息后,离开房间。
但不久后,王某又因送回手机,返回房间。发现李某仍醉酒昏睡后,王某又离开房间,去接单送外卖。
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第三次来到房间时,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就没有拔钥匙。之后,其因见李某仍醉酒昏睡,遂心生歹意,并强行对其实施了侵犯行为。
事后王某离开房间时,忘了拔出房门钥匙。
早上7时许,李某醒来后因发现自己在陌生环境中,且房门因外面插有钥匙无法打开,遂将房间内的插排线绑到阳台门上,并顺着插排线爬窗下楼。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刚醉酒醒来的李某却因体力不支、未能抓紧电线,导致摔伤。
李某被120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为此住院19天。期间,李某通过父母报警求助,并将王某抓获归案。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24年1月份,家属将王某、旅馆老板娘刘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共计约27万元。
为了证明其主张,家属向法院提交了李某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以及其他医疗费用等所有支出账单。
对于家属的诉求,王某没有异议,但刘某却认为:
第一,虽然李某是未成年人,但其已经在美容院当学徒,对事物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因此,其在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或者大声呼救等方式求救的情况下,却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不顾,故应承担该后果。
第二,本案的直接侵人是王某,故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与其无关,且刑事判决书已经证实这一事实。
第三,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旅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即便其作为经营者要承担责任也是补充责任,并非与第三人王某共同承担责任,且其只是经营过程中的瑕疵责任,故其补充责任不宜超过1万元。
从情理上讲,当时王某已经离开,即便李某的手机没电,其也可以通过直接在房间内或者打开窗户并向楼下大声呼救的方式请求帮忙报警。可其却在刚酒醒的情况下,选择爬窗下楼,确实有点难以理解!
那么从法律上讲,法院又会怎么评价本案呢?
首先,王某为实施犯罪行为将李某带到302房间,并在明知门锁不好使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置李某于危险之地,故王某的过错行为应当对李某损害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李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清醒后在知道自己无法打开房门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向警察或其他人求助等合理措施,仅凭自身徒手拽着插排线从三楼外阳台顺下楼导致摔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负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刘某作为旅馆的经营者,没有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门锁不好使)旅馆房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亦应当对李某的损害后果发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在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度内,考虑李某所受损害事实发生原因力的大小、过错程度的大小等,故酌情判定王某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刘某则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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