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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位女子逛街偶遇男子,当晚就开房发生关系,并同居在一起怀了孕,男子父母觉得女

湖北一位女子逛街偶遇男子,当晚就开房发生关系,并同居在一起怀了孕,男子父母觉得女子太随便,不同意两人婚事,2年后,男子游泳溺亡,父母整理遗物,才发现男子有290万遗产,没想到,女子抱着孩子上门要分钱,被拒后,她把男子父母告了,法院这样判了。

当王彤颤抖着双手,掀开覆盖在丁义维遗体上的白布,她顿觉天旋地转,晕厥过去。

等她醒来时,悲伤铺天盖地,她已经没有泪水,只是紧紧护着肚子里的孩子,为她们母子的未来担忧。

孩子月份太大,她已经不能做流产,只能把他生下来。

从此,儿子没了爸爸,她没了男人,她要独自撑起孩子的未来。这对于她这个未婚先孕的女人来说,要鼓起多大的勇气,面临多大的挑战。

生下儿子后,她听闻丁义维留下290万遗产,身陷困境的王彤,就像在黑暗里看到了一束光,立马看到了希望。

她强打精神,准备抱着儿子,上门据理力争,为自己和儿子争取权利。

虽然,她知道,她有可能被丁义维父母扫地出门,甚至大棒子轰出来,但她必须竭尽所能,否则她和儿子没活路了。

说起王彤眼前的境遇,她就后悔她和丁义维不期而遇的那个午后。

那一年,王彤逛街,低头看手机时,和一个男子撞了个满怀,双方都还没来得及发脾气,四目相对那一刻,竟然惊讶不已。

原来,他们都认出了对方,男子竟然是她初中同学丁义维,而且,两人当时还暗生情愫。

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们还是在芸芸众生中撞在一起,这不是缘分是什么呢?

当天,两人吃饭聊天旧情复燃,当然就开房发生了关系。

两人都是单身,自然而然难舍难分,如胶似膝谈起恋爱,并同居在一起。

当丁义维迫不及待把王彤领回家见父母,王彤却遭到了冷遇,她从丁家父母不屑一顾,傲慢无礼的眼神里,就猜到了他们并不待见自己。

丁家父母很传统保守,在他们看来,第一次偶遇,就能跟儿子开房的女人,就是浮花浪蕊,不守妇道,这样的女人娶回家,有辱家门。

所以,他们给王彤一个下马威,想让她知难而退。

没想到,她竟然和儿子租房同居,把儿子迷的五迷三道,不听父母的话,和他们对着干。

而且,王彤未婚怀孕,在老夫妻看来也是想生米熟饭,逼他们同意,王彤不论家世,人品,和他们家既不门当也不户对,这样处心积虑,城府颇深的女人,老夫妻是打死都瞧不起。

所以,即使听丁义维说王彤怀孕了,他们都没改变初衷,还下定决心,只要儿子和这个女人结婚,他们就当没这个儿子。

可万万没想到,丁义维竟然在游泳时溺亡,让他们和儿子这辈子,都走不到水火不容那一步了。

老夫妻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欲绝,他们把一切罪过,都归咎到王彤身上,妻贤夫祸少,如果不是这个女人,他们的儿子也不可能英年早逝。

所以,当王彤抱着孩子上门,要分儿子的290万遗产,老夫妻简直气炸了,他们把丧子之痛,都迁怒到王彤身上,甚至对她的孩子都厌恶不已。

老夫妻直接把王彤骂了个劈头盖脸,告诉她抱着孩子赶快从他们眼前消失,别撕开老两口的伤疤,再往伤口上撒盐,钱她一分都拿不到。

无奈,王彤一纸诉状,把丁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290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彤认为,290万,儿子作为非婚生子女,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王彤认为,她的儿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他享有婚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而丁家父母鄙视自己,并歧视儿子,剥夺了他的继承权,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所以,王彤请求法院支持儿子的继承权,儿子未来的路还很长,他需要这笔钱。

2、王彤和丁义维没领证结婚,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说,虽然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具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丁义维的孩子和父母有权继承遗产,但因为王彤和丁义维没有领证结婚,不具备妻子的身份,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只有办理了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关系。

3、法院做出公证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丁义维父母怀疑,王彤这么随便的女人,她怀里的孩子,不一定是自己儿子的,儿子不在了死无对证。

但是,丁家父母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佐证,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而王彤能提交证据,证明儿子是丁义维的亲生骨肉,而且,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继承权。

所以,法院判决,丁家父母支付孙子76万,因为王彤是儿子的监护人,所以,这笔钱由王彤保管。

丁家父母不服判决,拒不执行,被王彤申请了强制执行。这场闹剧才终于落下帷幕。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