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浙江宁波,女子欠男子6万元货款无力偿还,男子提出,只要两人发生关系,就可以免除债务,女子同意了。谁想,1个月后,男子竟然反悔,要求女子还钱。女子愤怒报警,男子喜提银手镯!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最近,李丽的心情十分糟糕,因为她的服装店受到网店冲击,生意惨淡,已经很久没有开张了,再这样下去,可能很快就要面临结业的下场。
为了经营这家店,她不但把所有积蓄投了进去,还欠下了不少外债,可谓耗尽了她所有的心血。如今,她对未来充满了迷茫。
正当她陷入沉思时,店里冲进来一个人,对着她大喊大叫:“你今天必须还钱,都拖了3个月了,今天拿不到钱,我就不走了!”
那人,正是债主王军,他手持借条,朝着李丽怒气冲冲地喊着。
李丽懵了,反应过来后,她强忍着怒火,压低声音说:“你上次说过的,只要我陪你玩一次,这钱就不用还了,你是不是忘了?”
王军冷笑嘲讽:“你想啥呢,你可是欠我6万块钱,废话少说,赶紧给钱。”
李丽本来心情就不好,这下,彻底把她给激怒了,她当即表示,他们之间已经两清了,这钱她一分也不会还。
两人当即你一言,我一语,发生了剧烈争吵,李丽一怒之下,掏出手机打了110报警。
警方很快赶到,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李丽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说了出来,而王军也对此供认不讳。真相浮出水面,警方立马对王军采取了强制措施。
事情是这样的:
李丽是一个服装店主,不但年轻漂亮,而且身材还很好,是附近数一数二的大美女。
她对服装搭配很在行,而且很会做生意,很快便成功赚到了第一桶金。
可惜天有不测风云,随着电商的兴起,她的实体店生意一落千丈,连房租都交不起了。她只好四处借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也成了常态。
而王军就是服装供应商之一,两人已经合作了好几年,有了基本信任。
有一次,李丽资金实在无力周转,便向王军请求,将那7万块钱的货款延期1个月支付,王军表示理解并同意,李丽给王军打了一张欠条。
可是1个月到期后,李丽还是无力支付,她只好再次低声下气,求王军再宽限1个月。
可是,货款再次到期后,李丽还是没钱给,事不过三,这次王军是真的生气了。
他拿着借条,敲开了李丽的家门,要求她今天必须还钱!
李丽没办法,只好拿出手机借钱,她向朋友们借了一圈,仅借到了1万元。
王军嫌少,但看李丽也不像有心赖账的样子,可是拿不到钱他又不甘心,他当即心里起了小九九。
李丽这个大美女,他早就垂涎三尺了,如今她有求于自己,岂不是天赐良机?
王军色迷迷地盯着李丽说:“我给你两条路,第一,你把剩下的6万块钱马上还给我,第二,你让我玩一次,这钱就不用还了。”
李丽气得浑身发抖,让王军马上离开她的家。
见李丽不识抬举,王军又说:“如果你不愿意,又不还钱,那我就带人去你店里闹事,让你生意彻底做不下去,你自己想清楚。”
李丽顿感无力,她知道王军说到做到,而自己确实没有能力还钱,她只能双眼含泪,从了王军。
事后,王军心满意足扬长而去,李丽坐在地上哭了整整一天。
本以为此事到此结束,没想到,王军在一个月后,又拿着借条上门要钱,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警方认为,王军涉嫌强 奸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军大喊冤枉,他说,李丽是自愿跟自己发生关系,她并没有反抗,因此他不构成强 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 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军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但其威胁李丽,如果不和发生关系,就去店里闹事,让她无法做生意的说法,属于典型的“胁迫”手段,符合刑法强 奸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强 奸罪。
2、王军提出,如果李丽与之发生关系,欠款就一笔勾销,这种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属于民事权利范围,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王军主动提出放弃债权,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为有效民事行为。
3、若李丽提出,自己已经“以色抵债”拒绝偿还王军的6万元货款,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军和李丽约定,以舍身来抵债这种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不会被法律所支持。另外,王军手上的欠条为合法凭证,不因王军犯罪而失效,所以如果王军主张李丽还钱,李丽有义务偿还。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王军知法犯法,不讲武德,他将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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