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啊!”广西北海,家长在医院会议室外谈事情,留下两个小孩在会议室内玩,万万没想到,没过多久,会议室就传来小女孩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家长推开门一看,小男孩正在拉扯小女孩衣服,并对其实施殴打。 事情发生在某口腔医院,现场视频显示,会议室内只有10岁男孩李某和4岁小女孩两人,没见大人身影,突然之间,男孩暴起将小女孩推到在地,紧接着,便发生了男孩殴打小女孩的事情。 从视频可以看到,男孩的行为极其暴戾,下手也非常狠毒,也不知道他从哪里学的,希望他父母能好好管管,不然孩子容易走偏,如果家长不教育,等待孩子的将是社会的教育。
视频显示,男孩将小女孩推到后,直接骑到小女孩身上,用手掐住小女孩脖子,并对其实施殴打。
一个4岁的小女孩,怎么会是10岁男孩的对手呢?小女孩当时就被打得很惨,等她从地上爬起来时,男孩依旧不肯罢手,他从小女孩身后猛踢其背部,踢得小女孩哇哇大哭。 小女孩吃痛之下,跑向门外向家长求救,万万没想到,男孩看到后,从其身后一把拉住女孩衣服,并将其拉到在地,你还敢去求救?看我不打服你,随后,男孩又继续对小女孩实施殴打行为。
直到会议室大门被家长推开,男孩看到小女孩父母进来,才不甘地停止殴打行为,视频显示,男孩殴打了女孩整整三分钟,经检查,男孩已将小女孩左前臂打到骨折!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双方家长已达成和解,警方已批评教育了男孩,并责令其监护人对男孩加强管教。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小女孩家长不应该和男孩父母和解,并质疑小女孩家长,孩子都被打成这样了,你这么缺钱吗? 其实,小女孩家长也挺无奈的,因为刑法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和解也不能追究小男孩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写得很清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至于12-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几种非常严重的罪行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男孩只有10岁,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能予以治安拘留。 2、事情发生在医院会议室,医院有责任吗? 医院是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医院对其经营场所内的人,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属于补充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有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让医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3、打人的男孩只有10岁,属于民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监护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0岁男孩打伤小女孩后,小女孩父母只能要求男孩父母赔偿损失,不能以他们没有教育好孩子,而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侵权的,一般情况下是起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可以起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希望男孩父母好好管管孩子,现在还不管,几年之后,就只能等法律来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