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在酒吧认识了一男子,两人聊得热火朝天并去了宾馆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又约女子要发生关系被拒绝,男子一气之下,将女子的私密视频发布在不法网站,结果却因被熟人看到后女子报了警,近日,男子依法被提起了公诉。
男子李某没有正经工作,却经常出现在酒吧搭讪女青年,事发这天,李某搭讪认识了女青年王某,两人聊得很不错,随后李某便带着王某去了宾馆开了房。期间,李某趁着王某不备偷偷录下了隐私视频。
几天后,李某再次邀约王某发生关系,结果被王某当即拒绝,李某气不过,将偷拍下来的视频发在了不雅网站上,随后被王某的熟人看到了并告诉了王某,王某则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还与5名女性发生关系时的视频发在了网站上。
其中,经过鉴定,一共有42部属于淫秽物品,事后,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最终,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人说,李某这是在炫耀吗,如果李某不这样做,估计也不会受到刑事惩处。
还有人说,这一定要严惩,人家和你发生关系了,你得了便宜还把人家隐私发出来,这太过分了。
实际上,李某被处刑一点都不冤。
关于互联网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据悉,李某传播的视频观看次数多达3万多次,换句话说,至少有3万人看到了。所以,由于次数上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所以,应当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还构成了侮辱罪,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因为,由于这样的私密视频,被受害人的熟人认出,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可谓是难以磨灭的,据此,可以认为李某的行为极为恶劣,应予以严惩。
除了刑事责任之外,李某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李某的行为除了构成刑事犯罪,还构成民事侵权,既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也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追求刺激做这样的事情,毕竟一旦被拍摄了视频,后果是不堪设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