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4岁男子在酒吧,见一18岁女孩十分漂亮,便自称大老板,想5万包养女孩!女孩立马答应,两人来到出租屋,还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将一个装满钱的袋子塞进抽屉!岂料男子走后,女孩打开一看,竟发现是5万冥币!
(来源:浙江经济生活频道)
有不少人听过罗翔老师讲过的“冥币嫖娼案件”,本以为是个段子,可却真实发生在了小萱身上。 小萱今年18岁,在上大三,她在学院里就是有名的美女。小萱家的经济状况一般,每个月父母给她的生活费有限,可是她又非常爱美,喜欢买一些大牌奢侈品,钱根本就不够用。 一天晚上,小萱和朋友们来到了市里有名的一个酒吧。她在喝酒时,一位刘姓男子过来和她搭讪。刘某早就看到了小萱,他看小萱又年轻又漂亮,身材又好,忍不住想来“碰碰运气”。 刚开始时,小萱对他充满了戒备心。她看向眼前的男子,感觉年龄已经四十多岁了,而且穿着普通,心里有点不想搭理。 后来,刘某和他说自己是温州某大厂的老板,有着上亿的资产。他向小萱透露,自己想包养她,小萱觉得非常冒犯,一口回绝了他。 之后,刘某约小萱出去吃饭。小萱看到刘某开的是一辆豪车,并带她去了五星级酒店吃饭,她相信了刘某说的话。 吃完饭后,刘某问她如果每个月给她五万元,她愿不愿意做刘某的情人?小萱听到每个月有五万元,非常心动,就答应了刘某。 当天晚上,小萱把刘某带到了自己的出租屋,二人顺其自然地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早上,刘某刚睡醒就离去了,给小萱留下了一个袋子,告诉她里面装的都是钱。可是,当小萱打开时,被吓了一跳,因为袋子里装的竟然全是冥币! 小萱一瞬间又害怕又生气,她这才发现自己被这个老男人欺骗了,她连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民警们赶来后,问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对刘某展开了调查。这才发现,刘某根本不是老板,而是一个搬运工,车是租来的,吃饭的钱是借来的。由于没有钱给小萱,就想到了给她冥币。 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了,可是怎么样处罚刘某呢?他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吗? 首先,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法律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刘某和小萱发生关系是经过小萱同意的,并没有采用暴力等手段,小萱的同意是有效的,因此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其次,刘某使用冥币,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罗翔老师曾说:“使用假币必然会对社会的公共信用造成破坏”,而冥币在市面上并不会导致老百姓不敢用人民币。 也就是说,我国所谓的假币是指具有流通价值的货币,根据颜色和图案做出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扰乱了经济市场。而冥币并没有流通功能,因此,刘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使用假币罪。 最后,构不构成诈骗罪呢? 按照小萱的说法,刘某只是一个工厂的搬运工,却谎称自己是大老板,还说租来的豪车也是自己的,这一言行已经具有欺骗性了。 可是,根据我国法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刘某面对小萱时“包装”自己,的确是隐瞒了真相,虚构了事实。 可是,诈骗罪成立还要满足客体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本案中,刘某所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经济价值是值得保护的,但是保护的前提是该价值是规范所认可的经济价值。在本案中,小萱和刘某实际上是在进行性交易,而性交易的价值规范是不受法律和社会认可的。 因此,我们虽然会谴责“白嫖”行为,但也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该行为并不触犯法律。 经过此事,小萱也成长了很多,经一事长一智,希望此后的她能够更加自爱。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