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丢失一条价值18万的白金项链,情急之下悬赏5万寻找,同事捡到后,将项链还给女子并索要5万报酬,岂料,女子竟表示:“我的项链,凭什么给你钱?”同事一怒之下将女子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更令人意外! (来源:青岛新闻网)
齐某是一位身份高贵的女子,她拥有一条价值18万元的卡地亚白金项链,这是她的珍贵之物,平时只有在重要场合才会佩戴。
一天,她参加了同事婚礼,美丽的项链应景而发光。然而,婚礼结束后,齐某却不慎将这条珍贵的项链遗失了。
不久后,一位女同事楚某意外地发现了这条项链,静静地躺在街道的一角。她曾见过齐某佩戴这条项链,因此认出了它的独特之处。
楚某弯下身子,轻轻拾起这条精致的白金项链。明亮的街灯照亮了她手中的珠宝,项链闪烁着迷人的光芒。
楚某看着这条精致而珍贵的白金项链,心生一念,决定将其带回家佩戴。然而,她并不知道这项链的真正价值,以为它只是一条价值万把块的普通项链。
齐某在寻找几天后仍然毫无结果,她感到焦急万分。于是,她决定采取悬赏的方式,张贴了一则5万元的寻物启事。
这是她为了找回心爱的项链而不惜一切的努力。悬赏广告传遍了城市的每个角落,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次日,楚某偶然看到了这则悬赏广告。她立即意识到自己拾得的项链可能就是寻物启事中所描述的失物。
于是,她毫不犹豫地联系了齐某。齐某得知消息后欣喜若狂,楚某及时将项链归还给了齐某。
然而,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这段感人的故事变得扑朔迷离。
楚某提到齐某应该给予她5万元的报酬,因为她是通过看到悬赏广告而联系上齐某的。这突如其来的要求让齐某感到有些措手不及。
齐某心中明白,楚某确实是通过悬赏广告找到了失主,但她并没有料到楚某会要求报酬。
楚某解释说,她认为这是符合悬赏广告中的约定,因此希望能够得到一些报酬。
然而,事后齐某却拒绝了楚某的要求,她认为项链是自己的,而且楚某这么多天才交出项链,明显是想私自占有。
双方的争执没有得到解决,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法律纠纷。楚某决定到当地法院起诉齐某,理由是齐某不遵守悬赏广告的约定,要求齐某赔偿自己5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楚某认为自己按照寻物启事交还项链,应当获得悬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丢失物品的所有权人为了寻找遗失物而发布悬赏广告的,所有权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履行义务。
楚某认为自己在看到悬赏广告后归还了项链,符合齐某发出的悬赏要约,因此齐某应按悬赏支付所承诺的5万元报酬。
2、齐某认为楚某是先占有了项链,尔后为了利益才交出来项链的。
齐某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楚某明知道项链是齐某的,却没有第一时间返还给齐某,也没有上交警察,而且在齐某没发布悬赏之前一直偷偷佩戴,后面才交出项链,明显是为了5万块悬赏。
齐某认为,楚某有恶意侵占遗失物的行为,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楚某也就丧失了必保管费用的请求权,也不得再主张悬赏广告的报酬。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楚某有没有恶意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明知是他人遗失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2、拾得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拾得人拒不交出遗失物。
法院认为,楚某明知项链有所有人,没有第一时间归还项链,通过楚某同事和邻居的证言,证明她确实知道项链的来源,并且私自佩戴过项链,存在恶意占有遗失物的情形,无法再得到悬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楚某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恶意侵占遗失物处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法院不对楚某进行处罚呢?这是因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即需要由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齐某对楚某恶意占有行为不予追究,因此可以免予处罚。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