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上海,一男子找失足女交易,却因嫖资发生争吵,混乱中,失足女男友失手

香橙国际说 2024-05-21 10:50:24

“太欺负人!”上海,一男子找失足女交易,却因嫖资发生争吵,混乱中,失足女男友失手将男子打死。男子妻子得知丈夫买过意外险,便向保险公司理赔40万,岂料,保险公司认为男子嫖娼,竟拒绝赔偿,可法院判决却亮了! (来源:新民晚报)

40多岁的苏某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员工,这天周末下午,苏某来到街上溜达,路过一间小按摩店,他感觉腰酸背痛,便想要进去按摩。

苏某进到按摩店之后,服务员热情的为他介绍了按摩项目。

本来苏某只想按按腰背,但服务员却介绍说有更好的养生项目,可以做全身按摩,价格略贵一些,问问苏某想不想试一试。

“哦,这个养生项目多少钱?”苏某有些好奇的问。

“这个项目要399元,但是真的很值得一试!”服务员露出神秘的微笑。

“哦,不用了,不用了。”苏某当即拒绝,“我只需要按按腰背就行了。”

但是服务员并没有放弃,继续劝说苏某试试这个项目,经不住对方的软磨硬泡,苏某同意了做这个项目。

随后按摩女就带着苏某穿过走廊,来到一处偏僻的房间,两人随后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岂料,事后两人因嫖资发生争吵。原本说的399元,按摩女却说要499元,至于为何多了100元,按摩女说苏某加了项目。

“什么?加了项目?”苏某一听就火了,“我根本没加什么项目,你就是想多收我钱!”

“哼!你做了就是做了!还想赖账不成?”按摩女一脸不屑。

“我没加项目!我不付那100元!”苏某态度坚决。两人争吵的声音越来越大,按摩女见状,立刻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男朋友。

几分钟后,按摩女的男朋友怒气冲冲地赶了过来。他手里还握着一把明晃晃的水果刀,看起来十分吓人。

“你想干什么?”苏某见状也怒了,“你这是想威胁我吗?”

“你给我闭嘴!”按摩女的男朋友冲着苏某大吼,“快把钱付了!不然我饶不了你!”

苏某不甘示弱,与按摩女男朋友吵了起来。情急之下,按摩女男朋友用手比划着水果刀,一不小心刺中了苏某的心脏。

“啊!”苏某发出一声惨叫,整个人一下子就软了下去。他的脸色瞬间变得苍白,豆大的汗珠从额头滑落。

按摩女和她的男朋友也吓坏了,他们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然而,当救护车赶到时,苏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他就这样因为一场口角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苏某的妻子在处理完丈夫的丧事后悲伤不已。她怎么也没想到丈夫会因为一次简单的按摩而丧命。

不过,她偶然发现丈夫所在的单位曾为员工购买过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理赔金额为40万元。

然而,当她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苏某有嫖娼和斗殴的犯罪行为,所以拒绝对其进行赔偿。

这样的理由让苏某的妻子无法接受,多次协商未果后,她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苏某与失足女交易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

苏某与按摩女发生不正当关系,而且还有金钱交易,符合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2、保险公司认为,苏某在嫖娼过程中有放罪行为,可以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苏某不仅与按摩女存在非法性交易的不法行为,而且他因为嫖资与按摩女男友起了冲突,存在非法斗殴,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因犯罪、拒捕…斗殴、醉酒等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理合法。

3、法院如何审理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的嫖娼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并不是犯罪行为。在整个嫖娼遇害过程中,他虽然与对方发生争执,但并没有犯罪行为产生。

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非法斗殴”也不成立,苏某在与按摩女郎发生口角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他的行为并不构成斗殴。

退一步说,即便是双方有肢体接触,从行为的性质和伤害也构不成斗殴犯罪。苏某在冲突中属于受害者,而非加害者。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苏某的死亡符合意外身故保险的几个特征:1、突发的;2、非故意的;3、外来的;4、非自身疾病的意外伤害,符合理赔的条件。

因此,法院认为苏某的意外身亡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苏某妻子40万元保险金。

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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