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安排子女安排到医院上班,向医院院长行贿人民币10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底,被告人裴某某分别受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甲(被告人王某某的侄子)委托,找到时任x市中医医院副院长兼任x市x医院院长的裴某某(另处)帮忙,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某之女)、王某乙(被告人王某某之子)安排到x市x医院上班。 2013年初,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被告人裴某某的授意下各出资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裴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00元送给裴某某,被告人裴某某将剩余人民币60000元私自截留。 裴某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x市x医院自主招聘规定将杨某甲、王某乙安排到x市x医院上班。 另查明:被告人裴某某在案发后将私自截留的人民币60000元全部退缴。 【证据】证人证言、x市中医医院证明材料、x市x医院管理章程、x市民政局文件、x市x医院文件、x市x医院劳动合同书、x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 x省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法院判决,犯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医疗刑事案例:为安排子女安排到医院上班,向医院院长行贿人民币10万元】 【
梁伯伯
2024-06-04 22:04:10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