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观震碎!”女子晚上坐火车,卧铺对面的男子突然脱掉衣服,对着女子裸睡,还特意弄出动静,引起女子注意。女子感觉被冒犯了,就假装用手机p图,悄悄拍下男子照片,去找乘警,男子却装傻充愣说自己喝醉了,啥都不记得了。网友:建议火车男女分车厢。
郭女士乘坐T35次列车,准备从北京出发去合肥。
由于这趟列车次日才能到达目的地,需要在火车上过一夜,郭女士便买了张软卧票,选了上铺的位置。
出发这天,郭女士来到自己的卧铺位置。她看到,对面的卧铺上坐着一个剃了寸头,身着背心,体型偏胖的男子。
而这名男子,看到自己的对面是女子后,眼睛则时不时瞄向郭女士这边,偷偷打量着她。
察觉到男子的目光后,郭女士感到十分不自在。
她不由得在内心嘀咕,这对面要是个女士就好了,要不自己晚上睡觉前,换个衣服都不太方便,或者,睡得太沉,劈腿拉胯的也不雅观。
她再想,什么时候火车卧铺就像公厕一样,分男女就好了,那样就方便了。
此时已经傍晚,郭女士吃了桶泡面,简单解决了晚餐。
为了避开洗漱高峰,她早早刷了牙洗了脸,接着来到厕所里,提前换好了睡衣。
重新回到卧铺时,她发现对面的男子又开始贼溜溜看她。
郭女士很是反感,可眼睛长在人家脸上,看哪里是他的自由,她又不好说什么。
她恨不得在自己铺位前装个帘子,好挡住那猥琐的目光。可也不过想想罢了。
眼不看心不烦,她决定背对着男子睡,他爱瞅就瞅吧,反正自己穿的严严实实他啥都看不到。
于是她躺下翻了个身,自顾自的玩起了手机,可还是觉得芒刺在背。
可郭女士发现,她背对着男子躺下后,对面总是会传来很大的动静。
男子不是时不时的咳嗽两下,就是摆弄床上的零食塑料袋,发出嘎吱嘎吱的声音,连喝水,也喝得很大声。
就好像为了吸引郭女士的注意,故意发出这些动静一般。
郭女士有些忍不了了,她翻过身,平躺着用余光瞄向男子,想看看他就在在搞什么名堂。
男子看郭女士转了身,竟做出了更加惊人的举动。
只见男子先是脱去身上的背心,接着又脱掉短裤,最终浑身上下就剩了条内裤在身上。
这一幕看的郭女士目瞪口呆。她觉得,车厢好歹也算公共场合,男子竟全然不顾对面异性的感受,毫不避讳的脱掉衣服躺在那里,实在让人不忍直视。
更让郭女士无法接受的是,男子随后还将内裤拉至下方,将整个臀部都露了出来,简直是“辣眼睛”!
忍无可忍的郭女士,最终从床上坐了起来,拿起手机假装自己在p图,随后将眼前的画面拍照留证。
接着,郭女士离开车厢,找到乘警,告诉了对方事情经过,并提供了自己拍摄的照片。
郭女士觉得,这名男子的做法太没底线了,她希望乘警能出面制止,管管这名恬不知耻的男子。
可当乘警来到郭女士所在车厢时,却发现这名男子已经穿好衣服,一改之前的猥琐,老老实实的躺在床上。
面对乘警的问话,男子表示自己刚刚喝醉了,什么都不记得了。
郭女士回想了下,她刚来车厢的时候,男子一直在吃东西,喝的是雪碧,床上并没有酒类饮品。
可见男子明明是清醒的,但为了遮掩自己的不当行为,在乘警面前撒了谎。
最终,乘警给郭女士换了铺位,同时对涉事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男子公共场合大尺度裸露身体,违反治安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男子在车厢这种公共场合,不顾异性的目光和感受,故意脱去身上的衣物睡觉,已经构成违法,公安机关有权对男子依法进行处罚。
不管男子是故意为之,还是不拘小节,都是不允许的,在公共场合,还是要守规矩有底线,卧铺车厢不是你家卧室,可以为所欲为。
2、男子可以拿醉酒为借口逃避责任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如果男子真的是醉酒光着睡觉,但只要该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就可能涉及到扰乱公共秩序、公然侮辱他人等违法行为。
况且男子的行为,给身为异性的郭女士带来了困扰和不适。涉及公然侮辱他人。
显然,“醉酒”不是男子为所欲为的遮羞布。他无法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
3、郭女士为了留证,偷拍男子裸睡照片,涉及侵犯肖像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该事件中,郭女士看到男子存在违法行为,为了留证反馈给乘警才拍的照。郭女士没有将照片用于盈利,不涉及侵犯隐私权。
对此,你怎么看?